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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專利之新型,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型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2.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處分前。 二、原申請案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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