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13 條規定,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刊登公告。
Q · 新型專利核准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公告申請範圍與圖式,技術細節同時對外公開
依專利法第 113 條,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情事者,智財局應予專利,並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刊登於專利公報公告。公告日起,任何人可閱覽該專利的權利範圍細節,據此進行舉發、規避設計或競品分析。所以拿到專利證書不是故事的結局,而是你和全世界對弈的起點。
拿到新型專利核准的那一刻,很多人以為是故事的結局。但 113 條同時揭示了勝利的代價:你的申請專利範圍和圖式要被公告。公告的意思是,全世界都看得到你的技術細節,包括你的競爭對手。對手會立刻做兩件事:第一,分析你的權利範圍有沒有漏洞,看怎麼繞過;第二,檢查有沒有可以打掉你專利的前案,準備日後提舉發。所以「拿到專利」不是終點,是你和全世界對弈的開始。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司會把最核心的商業秘密留在專利範圍外,用「營業秘密」保護(不用公告),只把比較不敏感的外圍技術用專利保護(搶位子、嚇對手)。專利和營業秘密的分工,才是智財策略的真正功夫。
專利法第 113 條為新型專利核准公告的程序規範,明定形式審查通過後,智慧財產局應作成准予專利處分並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刊登專利公報,使社會公眾得以知悉專利權的保護邊界。本條同時是新型專利權發生效力與公眾舉發、規避設計、技術閱覽權利的時間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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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後的修改受到嚴格限制。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 67 條,公告後只能基於特定事由(例如請求項的刪除、誤記事項的訂正、不明瞭記載的釋明)做更正,且不能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的專利權範圍。內行人提示:公告後發現申請範圍寫錯想補救,空間極小。真正的戰場是在核准審定書送達到公告前那幾週。
對。新型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公告前的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但公告前他人已知悉申請內容而為商業實施者情形複雜,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內行人提示:想要針對特定對手主張權利,記錄對手開始實施的時點很重要。公告日之前對手的行為通常無法追究,公告日之後才是你權利行使的起點。
智財局把核准的新型專利的申請範圍與圖式刊登專利公報,讓社會大眾知悉專利保護邊界的程序,公告日同時是專利權生效起點。
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與圖式必須公告,這兩項是日後侵權與舉發判斷的法律邊界。說明書、申請人資訊等也會一併刊載。
專利法第 113 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新型只走形式審查、核准後直接公告;發明須實體審查、且申請後 18 個月還有早期公開制度,公告流程與穩定性完全不同。
依專利法 52 條,3 個月內繳證書費及第 1 年年費;逾期不予公告、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同步檢視申請範圍最終版、處理海外優先權。
依專利法 116 條,先向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提示後才能進行警告與訴訟。未提示技術報告而行使權利者,撤銷後須賠償。
立即向智財局申請修正(在公告前的窗口很短)。公告後僅能依專利法 120 條準用 67 條做有限更正,且不能實質擴大範圍。
智財局專利檢索系統(tipo.gov.tw / twpat.tipo.gov.tw)可查詢已公告新型專利,輸入專利號或申請人即可調閱公告內容。
可反向工程的技術走專利公告搶位子;不可反向工程的核心配方留營業秘密不公開。配方類常用混搭:周邊結構走專利、核心比例留秘密。
申請舉發(專利法 119)、申請技術報告檢視範圍穩定性(115)、做專利地圖分析你的技術布局、規畫規避設計。法律上都不禁止。
| 比較面向 | new_model | invention |
|---|---|---|
| 審查方式 | 形式審查(不審創作高度) | 實體審查(審新穎、進步、產業利用) |
| 公告前是否早期公開 | 無早期公開,核准後直接公告 | 申請後 18 個月早期公開,核准後再公告 |
| 權利穩定性 | 未經實體審查,須備技術報告才能行使 | 已經實體審查,公告即可主張 |
| 公告後修正空間 | 準用 67 條,限刪除、訂正、釋明 | 同樣準用 67 條,限制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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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物品,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 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勛章。
左列物品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申請新式樣專利以規費繳納及前條所規定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其圖說、宣誓書以外文本提出者,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文件齊備日。
申請新式樣專利以規費繳納及前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申請書、圖說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其圖說以外文本提出者,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文件齊備日。
立法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修正,改為「前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申請書、圖說」,以排除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文件為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配合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並將異議事由併入舉發程序中,所以申請案一經審定即可繳納規費加以公告並發證書,取得新式樣專利權,已無暫准專利之問題。又本次修正改採申請案經核准審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即發給專利證書,爰明定申請人自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始予公告,故以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作為專利權取得之要件。故明文規定「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三、第二項配合原條文第一項之修正,酌為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 五、原條文第四項刪除。配合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並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已無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及異議不成立審查確定之問題;又其中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一節,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已足資適用,爰予刪除。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修正之。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體例酌作修正。
左列物品,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 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勛章。
左列物品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申請新式樣專利以規費繳納及前條所規定之文件齊備之日為申請日,其圖說、宣誓書以外文本提出者,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文件齊備日。
參照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修正,改為「前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申請書、圖說」,以排除宣誓書及申請權證明文件為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配合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並將異議事由併入舉發程序中,所以申請案一經審定即可繳納規費加以公告並發證書,取得新式樣專利權,已無暫准專利之問題。又本次修正改採申請案經核准審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即發給專利證書,爰明定申請人自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者,始予公告,故以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作為專利權取得之要件。故明文規定「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三、第二項配合原條文第一項之修正,酌為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 五、原條文第四項刪除。配合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並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已無暫准發生專利權效力及異議不成立審查確定之問題;又其中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一節,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已足資適用,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修正之。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體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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