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24 條規定四種不予設計專利事項:純功能性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妨害公序良俗者。
Q · 什麼東西不能拿設計專利?
四種:純功能、純藝術、IC 布局、違反公序良俗
依專利法第 124 條,四種申請案不予設計專利:第一款純功能性物品造形(改走新型或發明專利)、第二款純藝術創作(改走著作權)、第三款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改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四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直接擋)。被駁回時要先看是卡哪一款,才知道改走哪條救濟路線。
你設計了一款外型獨特的工業螺絲,準備申請設計專利。專利局可能會駁回,因為這條法律的第一款說:純功能性的造形不給專利。意思是,如果你的設計每一個曲線、每一個凹凸都是「為了功能」存在(不是為了美),它就不是「設計」而是「結構」,要走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第二款更微妙:純藝術品(畫作、雕塑)不能拿設計專利,要走著作權(你一畫完就自動保護,不用申請)。第三款說積體電路布局走它自己的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不擠進專利法。第四款是兜底:違反公序良俗的物品不給。整條條文像一張過濾網,把四種「不該被當作設計專利」的東西篩出去。多數申請人都是被駁回那一刻才知道自己卡在哪一款。
專利法第 124 條為設計專利之消極排除規定,列舉四類不予設計專利之事項:純功能性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本條與第 121 條設計專利定義條形成積極與消極並列的審查門檻,使智慧財產權體系內各類型保護管道得以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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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設計核心是「外觀」還是「結構功能」。如果拿掉某個曲線會影響使用,這偏向新型專利。如果改了某個曲線只是好不好看的差別,這偏向設計專利。本條第一款明確排除純功能性物品造形。內行人提示:兩者可以同一個產品同時申請(一案兩請),有些事務所會幫你雙管齊下,等審查結果再決定保留哪一個,多花一筆規費但風險最低。
如果你已經申請了設計專利,優先用設計專利告,舉證壓力小(只要外觀近似就構成侵害)。如果沒申請,靠著作權的話要證明「實質近似」加「接觸可能」,門檻較高。內行人提示:產品公開上市後 6 個月內還能補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 122 條優惠期),所以發現作品被抄但還在優惠期內,可以先申請設計專利再告,攻擊力會強很多。
界線模糊。如果是純粹陳列用的藝術品,會被本條第二款卡掉,只能靠著作權保護。如果是有實用功能的(例如造型筆筒、造型開瓶器、造型擺件加上收納功能),就有機會走設計專利。內行人提示:申請時把「實用面」寫清楚很關鍵,「具有開瓶功能的造型擺飾」遠比「藝術造型公仔」好過審,文字寫法直接影響審查官的歸類。
四種:純功能性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違反公序良俗者。每一款對應不同的智財權保護管道。
物品形狀完全由功能決定,沒有美感選擇空間。例如純照人體工學公式跑出來的扳手手把,每個曲度都有功能意義。
同一功能可有多種不同視覺呈現的餘地。有選擇空間 = 可走設計專利;只有單一造形可達功能 = 純功能性。
如賭具造形、暴力性器物、明顯仇恨或歧視象徵之物品設計,由智財局個案依社會通念認定。
30 日內申請再審查(專利法第 48 條),同時依被卡的款項改走對應管道:第一款改新型專利、第二款改著作權、第三款改 IC 布局法。
做功能美感分離測試:把設計要素逐項列出,問「改掉之後產品還能用嗎?」全部答不能 = 純功能;混合者再看美感選擇空間。
向智財局提舉發(專利法第 141 條),主張對方專利違反第 124 條任一款。同時可在民事訴訟中作為不侵權抗辯。
再審查官方規費約 3,500 元、訴願規費約 1,000 元、行政訴訟由智財法院審理可選擇是否委任律師。
保護外觀視覺走設計專利、保護結構功能走新型專利。可一案兩請雙管齊下,多花規費換最低風險。
| 比較面向 | design_patent | utility_model | copyright | ic_layout_law |
|---|---|---|---|---|
| 保護客體 | 應用於物品的視覺設計 | 物品的形狀構造裝置 | 純藝術創作的表達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
| 取得方式 | 申請+審查(智財局) | 申請+形式審查(智財局) | 創作完成即自動取得 | 申請登記(智財局) |
| 保護期 | 申請日起 15 年 | 申請日起 10 年 | 作者終身 + 50 年 | 登記日或首次商業利用 10 年 |
| 本條對應排除款 | — | 本條第 1 款(純功能性)改走此 | 本條第 2 款(純藝術)改走此 | 本條第 3 款(IC 布局)改走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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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年費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專利年費三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其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立法理由一、有關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第七十五條,而第一百二十九條並有準用之規定,本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二、專利年費之起算,為求與專利權期間改自公告日起算相配合,以及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為求切符實際,爰修正之。
新式樣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專利權審查確定後,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立法理由明定第一年新式樣專利年費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說明。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刑罰,雖只有罰金刑,惟實務運作上常見權利人透過檢察官發動偵查權,對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搜索、扣押,最後縱經火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對嫌疑人或被告名譽及財產權之損害已然造成,對於產業展反而不利。爰將本條刪除。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之範圍。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應一併撤銷或消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二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配合「新式樣」一詞改為「設計」,爰將第一款不予設計專利之「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中之「設計」一詞刪除,以免產生語意矛盾。 四、第二款刪除第二款「或美術工藝品。」等文字;第三款未修正。 五、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說明。 六、原條文第五款刪除。申請設計專利,若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實質已屬不具新穎性,無須另為規定,爰予刪除。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年費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專利年費三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一、有關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第七十五條,而第一百二十九條並有準用之規定,本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二、專利年費之起算,為求與專利權期間改自公告日起算相配合,以及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為求切符實際,爰修正之。
明定第一年新式樣專利年費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說明。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刑罰,雖只有罰金刑,惟實務運作上常見權利人透過檢察官發動偵查權,對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搜索、扣押,最後縱經火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對嫌疑人或被告名譽及財產權之損害已然造成,對於產業展反而不利。爰將本條刪除。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二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配合「新式樣」一詞改為「設計」,爰將第一款不予設計專利之「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中之「設計」一詞刪除,以免產生語意矛盾。 四、第二款刪除第二款「或美術工藝品。」等文字;第三款未修正。 五、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說明。 六、原條文第五款刪除。申請設計專利,若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實質已屬不具新穎性,無須另為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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