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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124

快速跳轉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24 條規定四種不予設計專利事項:純功能性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妨害公序良俗者。

Q · 什麼東西不能拿設計專利?

四種:純功能、純藝術、IC 布局、違反公序良俗

依專利法第 124 條,四種申請案不予設計專利:第一款純功能性物品造形(改走新型或發明專利)、第二款純藝術創作(改走著作權)、第三款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改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四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直接擋)。被駁回時要先看是卡哪一款,才知道改走哪條救濟路線。

白話解讀

你設計了一款外型獨特的工業螺絲,準備申請設計專利。專利局可能會駁回,因為這條法律的第一款說:純功能性的造形不給專利。意思是,如果你的設計每一個曲線、每一個凹凸都是「為了功能」存在(不是為了美),它就不是「設計」而是「結構」,要走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第二款更微妙:純藝術品(畫作、雕塑)不能拿設計專利,要走著作權(你一畫完就自動保護,不用申請)。第三款說積體電路布局走它自己的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不擠進專利法。第四款是兜底:違反公序良俗的物品不給。整條條文像一張過濾網,把四種「不該被當作設計專利」的東西篩出去。多數申請人都是被駁回那一刻才知道自己卡在哪一款。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24 條為設計專利之消極排除規定,列舉四類不予設計專利之事項:純功能性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本條與第 121 條設計專利定義條形成積極與消極並列的審查門檻,使智慧財產權體系內各類型保護管道得以分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設計了一個工業產品,怎麼判斷該申請設計專利還是新型專利?

看你的設計核心是「外觀」還是「結構功能」。如果拿掉某個曲線會影響使用,這偏向新型專利。如果改了某個曲線只是好不好看的差別,這偏向設計專利。本條第一款明確排除純功能性物品造形。內行人提示:兩者可以同一個產品同時申請(一案兩請),有些事務所會幫你雙管齊下,等審查結果再決定保留哪一個,多花一筆規費但風險最低。

Q2設計師作品被抄襲,用著作權告比較好還是設計專利告比較好?

如果你已經申請了設計專利,優先用設計專利告,舉證壓力小(只要外觀近似就構成侵害)。如果沒申請,靠著作權的話要證明「實質近似」加「接觸可能」,門檻較高。內行人提示:產品公開上市後 6 個月內還能補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 122 條優惠期),所以發現作品被抄但還在優惠期內,可以先申請設計專利再告,攻擊力會強很多。

Q3我做的是公仔、手辦這類藝術造型物,能申請設計專利嗎?

界線模糊。如果是純粹陳列用的藝術品,會被本條第二款卡掉,只能靠著作權保護。如果是有實用功能的(例如造型筆筒、造型開瓶器、造型擺件加上收納功能),就有機會走設計專利。內行人提示:申請時把「實用面」寫清楚很關鍵,「具有開瓶功能的造型擺飾」遠比「藝術造型公仔」好過審,文字寫法直接影響審查官的歸類。

Q4設計專利不能保護什麼?

四種:純功能性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違反公序良俗者。每一款對應不同的智財權保護管道。

Q5什麼叫純功能性造形?

物品形狀完全由功能決定,沒有美感選擇空間。例如純照人體工學公式跑出來的扳手手把,每個曲度都有功能意義。

Q6什麼叫美感選擇空間?

同一功能可有多種不同視覺呈現的餘地。有選擇空間 = 可走設計專利;只有單一造形可達功能 = 純功能性。

Q7什麼叫違反公序良俗?

如賭具造形、暴力性器物、明顯仇恨或歧視象徵之物品設計,由智財局個案依社會通念認定。

Q8設計專利被駁回怎麼辦?

30 日內申請再審查(專利法第 48 條),同時依被卡的款項改走對應管道:第一款改新型專利、第二款改著作權、第三款改 IC 布局法。

Q9怎麼判斷自己的設計屬於哪一款排除?

做功能美感分離測試:把設計要素逐項列出,問「改掉之後產品還能用嗎?」全部答不能 = 純功能;混合者再看美感選擇空間。

Q10怎麼用本條打掉對手已核准的設計專利?

向智財局提舉發(專利法第 141 條),主張對方專利違反第 124 條任一款。同時可在民事訴訟中作為不侵權抗辯。

Q11設計專利申請被駁回要花多少錢救濟?

再審查官方規費約 3,500 元、訴願規費約 1,000 元、行政訴訟由智財法院審理可選擇是否委任律師。

Q12設計專利 vs 新型專利怎麼選?

保護外觀視覺走設計專利、保護結構功能走新型專利。可一案兩請雙管齊下,多花規費換最低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ign_patentutility_modelcopyrightic_layout_law
保護客體應用於物品的視覺設計物品的形狀構造裝置純藝術創作的表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取得方式申請+審查(智財局)申請+形式審查(智財局)創作完成即自動取得申請登記(智財局)
保護期申請日起 15 年申請日起 10 年作者終身 + 50 年登記日或首次商業利用 10 年
本條對應排除款本條第 1 款(純功能性)改走此本條第 2 款(純藝術)改走此本條第 3 款(IC 布局)改走此

design_patent

保護客體
應用於物品的視覺設計
取得方式
申請+審查(智財局)
保護期
申請日起 15 年
本條對應排除款

utility_model

保護客體
物品的形狀構造裝置
取得方式
申請+形式審查(智財局)
保護期
申請日起 10 年
本條對應排除款
本條第 1 款(純功能性)改走此

copyright

保護客體
純藝術創作的表達
取得方式
創作完成即自動取得
保護期
作者終身 + 50 年
本條對應排除款
本條第 2 款(純藝術)改走此

ic_layout_law

保護客體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
取得方式
申請登記(智財局)
保護期
登記日或首次商業利用 10 年
本條對應排除款
本條第 3 款(IC 布局)改走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意匠法第 5 条(意匠登録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意匠)
韓國디자인보호법 제34조(디자인등록을 받을 수 없는 디자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25 条(不授予专利权之客体)
德國DesignG § 3 (Ausschluss vom Schutz)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511-8(exclusions du dessin et modèle)
美國35 USC § 171(design patents, ornamental requirement excluding purely functional desig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8

(0330504 制定)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年費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0480109 全文修正)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專利年費三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0680403 修正)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其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立法理由一、有關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第七十五條,而第一百二十九條並有準用之規定,本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二、專利年費之起算,為求與專利權期間改自公告日起算相配合,以及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為求切符實際,爰修正之。

(0751212 修正)

新式樣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專利權審查確定後,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立法理由明定第一年新式樣專利年費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說明。

(0821228 全文修正)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09010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刑罰,雖只有罰金刑,惟實務運作上常見權利人透過檢察官發動偵查權,對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搜索、扣押,最後縱經火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對嫌疑人或被告名譽及財產權之損害已然造成,對於產業展反而不利。爰將本條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之範圍。   原新式樣專利權撤銷或消滅者,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應一併撤銷或消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二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配合「新式樣」一詞改為「設計」,爰將第一款不予設計專利之「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中之「設計」一詞刪除,以免產生語意矛盾。   四、第二款刪除第二款「或美術工藝品。」等文字;第三款未修正。   五、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說明。   六、原條文第五款刪除。申請設計專利,若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實質已屬不具新穎性,無須另為規定,爰予刪除。

  • 專利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0330504 制定)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年費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0480109 全文修正)

核准專利之新式樣,每年每件應繳專利年費三十元。   前項年費,第一年應於領取證書時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三個月內預繳之。

(0680403 修正)

一、有關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第七十五條,而第一百二十九條並有準用之規定,本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二、專利年費之起算,為求與專利權期間改自公告日起算相配合,以及第二年以後專利年費之繳納,為求切符實際,爰修正之。

(0751212 修正)

明定第一年新式樣專利年費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七十六條說明。

(0821228 全文修正)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09010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所定刑罰,雖只有罰金刑,惟實務運作上常見權利人透過檢察官發動偵查權,對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搜索、扣押,最後縱經火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惟對嫌疑人或被告名譽及財產權之損害已然造成,對於產業展反而不利。爰將本條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二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將「新式樣」一詞修正為「設計」。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配合「新式樣」一詞改為「設計」,爰將第一款不予設計專利之「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中之「設計」一詞刪除,以免產生語意矛盾。   四、第二款刪除第二款「或美術工藝品。」等文字;第三款未修正。   五、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說明。   六、原條文第五款刪除。申請設計專利,若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實質已屬不具新穎性,無須另為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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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24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