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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