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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2. 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審定前為之。
  3. 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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