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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繼受專利申請權者,如在申請時以繼受人名義申請專利,或未在申請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2. 為前項之變更申請者,不論受讓或繼承,均應附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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