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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拋棄。
  2.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3.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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