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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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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2. 2.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3. 3.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專利法第 12 條,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申請須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拋棄、分割、改請須全體連署,其餘程序各人可單獨為之,並應指定應受送達人。

Q · 和同事共同發明,可以一個人代表去申請專利嗎?

不行。專利法第 12 條要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依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共有專利申請權必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缺一人連送件都不行。申請後的程序中,除了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這四件事仍須全體連署外,其他程序(答辯、補正、修改說明書非實質部分)各人可單獨為之;另須指定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者由第一順序申請人擔任。

白話解讀

和同事或合夥人一起做出來的發明,要申請專利時你以為自己一個人就能搞定?這條第一項給你一個冷酷的答案:「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少一個人簽字,案子連送件都送不出去。這個機制看似囉嗦,背後是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本質:技術成果是大家一起做的,那麼進入法律保護程序這個重大決定,必須是大家一起做的。第二項給了一點彈性,申請以後的後續程序(比如答辯、補正、修改),各人可以單獨進行,免得每改一個錯字都要找齊所有人簽名。但有四件事仍然要全體連署: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為什麼?因為這四件事會實質改變或結束權利狀態,影響到每一位共有人。第三項處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機關要寄文件給誰?你們得指定一個應受送達人,沒指定的話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準,這個小細節決定了你會不會錯過審查通知。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2 條為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程序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要求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申請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第二項區分「實質權利處分事項」(撤回、拋棄、分割、改請)須全體連署、其他申請後程序各人可單獨為之;第三項規定應受送達人之指定及未指定時之預設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跟同事一起做研發,專利申請要寫誰的名字?

依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須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如果三個人共同發明,三個人都是申請人,缺一不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誰算發明人?」提供 idea 算不算?做實驗驗證的算不算?這個認定直接決定誰有資格簽申請書。研發過程中保留會議紀錄、實驗筆記、貢獻記錄,未來認定共有人時這些都是證據。

Q2申請後要修改某個請求項,所有人都要簽字嗎?

看修改內容。依專利法第 12 條第 2 項,申請以外的程序如果不是「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這四項,各人可以單獨進行。例如回應審查意見、補正格式錯誤、修正說明書中非實質的部分,原則上一人可代表。但實務上機關會審查是否影響其他共有人權利,特別是請求項的實質縮減可能被視為類似拋棄。

Q3專利法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程序機制,要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並處理後續程序之連署與送達。

Q4共同連署的範圍包含哪些事項?

申請階段全體共同提出;申請後階段為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四事,其他程序可單獨為之。

Q5應受送達人是什麼?

共有申請案中代表共有人接收機關文書送達之指定對象,未指定時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之。

Q6什麼算「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

申請受理後的所有程序,含答辯、補正、修改說明書、撤回、拋棄、分割、改請等,其中四種須全體連署。

Q7共有專利申請書怎麼簽?

全體共有人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缺一人即不受理;委任代理人時各人均須出具委任書。

Q8共有人失聯找不到人怎麼辦?

申請階段無法逕行代簽;可考慮先依共有契約規定處理,或依民法共有規定主張分割轉讓,但路徑曲折。

Q9共同申請費用如何分攤?

法無明文,依共有人間契約約定;常見按持分比例或事前協議的固定比例分攤申請費及代理費。

Q10後續程序如何通知其他共有人?

由應受送達人接收機關文書後依共有契約規定通知其他人;事前指定明確且建立內部 SOP 可避免漏接審查通知。

Q11共有專利申請權 vs 共有專利權差在哪?

申請權階段適用專利法第 12、13 條;核准後專利權階段適用第 64 條;前者重程序合意、後者重實施與處分。

Q12共同申請 vs 委任單一代理人差在哪?

共同申請是共有人地位的程序要件(全體須簽);委任代理人是各共有人分別授權專業代理(如專利師)執行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riterion
申請階段
申請後實質程序
送達
違反效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 14 条(手続をする者の代表)/第 38 条(共同出願)
韓國특허법 제44조(공동출원)
中國专利法 第 14 条(共同申请人的代表)
德國PatG § 6 / § 7(Mehrere Berechtigt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613-29(Copropriété du brevet)
美國35 U.S.C. § 116(Inventors)/37 C.F.R. § 1.4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呈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呈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呈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呈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0480109 全文修正)

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申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0751212 修正)

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說明書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證件。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發明,其專利申請,由各該條所定專利權歸屬者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詳細」贅字,又申請專利範圍為說明書中最主要且不可缺少之事項,爰於本項後段增訂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關於雇用人與受雇人之專利權歸屬,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已予明文規定,宜配合增訂雇用人亦具申請權,爰增訂第三項。

(0821228 全文修正)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專利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

(0920103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得改為各別申請」修正為「得為分割之申請」;另本次修正已將原條文第六十八條刪除,爰配合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專利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0330504 制定)

呈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呈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呈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呈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0480109 全文修正)

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申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0751212 修正)

一、第一項刪除「詳細」贅字,又申請專利範圍為說明書中最主要且不可缺少之事項,爰於本項後段增訂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關於雇用人與受雇人之專利權歸屬,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已予明文規定,宜配合增訂雇用人亦具申請權,爰增訂第三項。

(0821228 全文修正)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專利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得改為各別申請」修正為「得為分割之申請」;另本次修正已將原條文第六十八條刪除,爰配合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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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2 條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