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專利法第 12 條,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申請須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撤回、拋棄、分割、改請須全體連署,其餘程序各人可單獨為之,並應指定應受送達人。
Q · 和同事共同發明,可以一個人代表去申請專利嗎?
不行。專利法第 12 條要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依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共有專利申請權必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缺一人連送件都不行。申請後的程序中,除了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這四件事仍須全體連署外,其他程序(答辯、補正、修改說明書非實質部分)各人可單獨為之;另須指定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者由第一順序申請人擔任。
和同事或合夥人一起做出來的發明,要申請專利時你以為自己一個人就能搞定?這條第一項給你一個冷酷的答案:「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少一個人簽字,案子連送件都送不出去。這個機制看似囉嗦,背後是專利申請權共有的本質:技術成果是大家一起做的,那麼進入法律保護程序這個重大決定,必須是大家一起做的。第二項給了一點彈性,申請以後的後續程序(比如答辯、補正、修改),各人可以單獨進行,免得每改一個錯字都要找齊所有人簽名。但有四件事仍然要全體連署: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為什麼?因為這四件事會實質改變或結束權利狀態,影響到每一位共有人。第三項處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機關要寄文件給誰?你們得指定一個應受送達人,沒指定的話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準,這個小細節決定了你會不會錯過審查通知。
專利法第 12 條為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程序性規範,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要求共有專利申請權之申請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第二項區分「實質權利處分事項」(撤回、拋棄、分割、改請)須全體連署、其他申請後程序各人可單獨為之;第三項規定應受送達人之指定及未指定時之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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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須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如果三個人共同發明,三個人都是申請人,缺一不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誰算發明人?」提供 idea 算不算?做實驗驗證的算不算?這個認定直接決定誰有資格簽申請書。研發過程中保留會議紀錄、實驗筆記、貢獻記錄,未來認定共有人時這些都是證據。
看修改內容。依專利法第 12 條第 2 項,申請以外的程序如果不是「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這四項,各人可以單獨進行。例如回應審查意見、補正格式錯誤、修正說明書中非實質的部分,原則上一人可代表。但實務上機關會審查是否影響其他共有人權利,特別是請求項的實質縮減可能被視為類似拋棄。
規範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程序機制,要求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並處理後續程序之連署與送達。
申請階段全體共同提出;申請後階段為撤回、拋棄、申請分割、改請四事,其他程序可單獨為之。
共有申請案中代表共有人接收機關文書送達之指定對象,未指定時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之。
申請受理後的所有程序,含答辯、補正、修改說明書、撤回、拋棄、分割、改請等,其中四種須全體連署。
全體共有人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缺一人即不受理;委任代理人時各人均須出具委任書。
申請階段無法逕行代簽;可考慮先依共有契約規定處理,或依民法共有規定主張分割轉讓,但路徑曲折。
法無明文,依共有人間契約約定;常見按持分比例或事前協議的固定比例分攤申請費及代理費。
由應受送達人接收機關文書後依共有契約規定通知其他人;事前指定明確且建立內部 SOP 可避免漏接審查通知。
申請權階段適用專利法第 12、13 條;核准後專利權階段適用第 64 條;前者重程序合意、後者重實施與處分。
共同申請是共有人地位的程序要件(全體須簽);委任代理人是各共有人分別授權專業代理(如專利師)執行程序。
| criter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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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階段 |
| 申請後實質程序 |
| 送達 |
| 違反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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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呈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呈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呈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申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說明書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證件。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之發明,其專利申請,由各該條所定專利權歸屬者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詳細」贅字,又申請專利範圍為說明書中最主要且不可缺少之事項,爰於本項後段增訂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關於雇用人與受雇人之專利權歸屬,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已予明文規定,宜配合增訂雇用人亦具申請權,爰增訂第三項。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專利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得改為各別申請」修正為「得為分割之申請」;另本次修正已將原條文第六十八條刪除,爰配合酌為文字修正。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呈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呈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呈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呈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申請專利由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備具申請書、詳細說明書、圖式、模型或樣品及宣誓書向專利局申請之。 受讓人或繼承人申請時,應敘明發明人姓名,並附具受讓或繼承之證件。
一、第一項刪除「詳細」贅字,又申請專利範圍為說明書中最主要且不可缺少之事項,爰於本項後段增訂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關於雇用人與受雇人之專利權歸屬,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已予明文規定,宜配合增訂雇用人亦具申請權,爰增訂第三項。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專利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已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得改為各別申請」修正為「得為分割之申請」;另本次修正已將原條文第六十八條刪除,爰配合酌為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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