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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2.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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