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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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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其發明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54 條為 100 年修正過渡條款,已提出但未審定且專利權存續之延長申請案適用新法,免受舊法 2 年公告期門檻拘束。

Q · 2011 年遞的專利延長申請,2012 年才審完,用的是新法還舊法?

尚未審定且專利權仍存續者用新法

依專利法第 154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只要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專利權仍存續,即適用新法。新法刪除舊法第 52 條「公告後需時 2 年以上」之申請門檻,等於回溯施惠申請人。這影響某些醫藥品專利的延長期計算,進而影響學名藥上市時程與健保藥價談判。

白話解讀

過渡條款通常是「保護你的舊權利」,這條反過來。專利法民國 100 年那次大修,把醫藥品和農藥品專利延長期間的申請門檻調寬了:原本舊法第 52 條要求專利公告後必須等 2 年以上才能申請延長,新法把這道 2 年的卡關拿掉。問題是當時還有一批延長申請案卡在審查中,到底要用舊法(可能因為等不到 2 年而被駁回)還是新法(直接適用更寬鬆的標準)?這條給了答案:只要審查還沒做出決定,而且專利權還活著,就用新法。對藥廠和學名藥廠來說,這條決定了某些藥品的專利保護期能不能順利延長,影響可能是好幾年的獨家市場。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54 條為民國 100 年修正之過渡規範,明定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於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新法規定,配合修正後第 53 條刪除「公告後需時 2 年以上」之申請門檻,回溯施惠申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 2011 年遞的專利延長申請,為什麼後來給的條件比申請時預期的好?

因為這條的存在。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法施行後,所有還沒審定的延長申請,都自動套用更寬鬆的新法(第 53 條)。最關鍵的改變是舊法要求專利公告後等 2 年以上才能申請的限制被刪除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 2012 年拿到的延長審定有讓你感到「比預期好」,那很可能是這條第 154 條在背後運作,不是代理人特別會談判。

Q2這條到了 2026 年還有實務意義嗎?

直接的個案適用幾乎已經結束,當年那一批延長申請早就審完了。但歷史意義還在:當你回頭分析某個藥品的專利保護期算法時,必須先確認延長申請是用舊法還是新法審的,這條就是判斷依據。內行人提示:在做藥品專利檢索時,遇到 2011-2012 年間核准的延長案,順手看一下申請日期,可以判斷適用的是新法版本(沒有 2 年等待期)還是舊法版本。

Q3專利法第 154 條是什麼?

100 年修正過渡條款,把施行前已提出但未審定的延長申請案拉進新法的寬鬆規定中,是反向施惠的逆向過渡。

Q4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是什麼?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因取得上市許可證消耗的時間,可申請延長相應的專利保護期,最長 5 年。

Q5100 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舊法第 52 條要求專利公告後需時 2 年以上才能申請延長,新法第 53 條把這道門檻完全刪除,等於放寬申請窗口。

Q6什麼叫「尚未審定」?

指智慧財產局在 100 年 11 月 29 日當天還沒對該延長申請案作出准駁決定,案件處於審查中狀態。

Q7怎麼判斷我的案子適用新法還舊法?

三條件:申請日在 100/11/29 前、施行日當天未審定、專利權仍存續。三條件全滿足才用新法。

Q8做專利盡職調查時怎麼用這條?

遇到 2011-2012 年核准的醫藥品延長案,直接調出申請日。若申請日在 100/11/29 前、審定日之後,就是套新法版本,延長期算法要重做。

Q9延長期間怎麼算?

依新法第 53 條:取得藥證所經期間 + 國外取得首張藥證時間取短者,但最長 5 年。

Q10怎麼證明專利權「仍存續」?

調出原專利證書 + 年費繳納紀錄,確認 100/11/29 當天專利權尚未屆滿、未被撤銷、未拋棄。

Q11專利法 154 vs 149 條差在哪?

149 條是一般專利申請案的過渡(適用新法);154 條專門針對延長申請案。標的不同、立法目的不同。

Q12已審定的案子能不能爭取新法?

不行。本條明文要求「尚未審定」,已審定的案子就鎖在審定時的法律下,無法翻轉適用新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new_law
申請門檻舊法第 52 條:須專利公告後 2 年以上才能申請延長新法第 53 條:刪除 2 年期門檻
適用對象申請時即依舊法門檻判斷100 年 11 月 29 日施行後未審定者一律適用
延長期上限舊法上限 2-5 年新法上限 5 年,不得超過國外取得首張藥證所需時間
附帶條件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附文件取得許可證後 3 個月內、公告後 6 個月前申請

old_law

申請門檻
舊法第 52 條:須專利公告後 2 年以上才能申請延長
適用對象
申請時即依舊法門檻判斷
延長期上限
舊法上限 2-5 年
附帶條件
申請日後 3 個月內檢附文件

new_law

申請門檻
新法第 53 條:刪除 2 年期門檻
適用對象
100 年 11 月 29 日施行後未審定者一律適用
延長期上限
新法上限 5 年,不得超過國外取得首張藥證所需時間
附帶條件
取得許可證後 3 個月內、公告後 6 個月前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附則(平成 23 年改正附則)— 出願係属中の存続期間延長登録出願に新法適用
韓國특허법 부칙(2011 년 개정 부칙)— 심사 진행 중 연장출원 신법 적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附则及实施细则过渡规定(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 2021 年新增)
德國PatG Übergangsvorschriften zu § 16a (ergänzendes Schutzzertifikat); EU-Verordnung (EG) Nr. 469/2009 (SPC)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dispositions transitoires relatives au certificat complémentaire de protection (CCP); Règlement (CE) n° 469/2009
美國35 U.S.C. § 156 (Hatch-Waxman Act) and 37 CFR 1.710 et seq. — transitional rules for pending patent term extension applic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29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其發明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應取得許可證,而為取得許可證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始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由於本次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已刪除前述二年以上限制之規定,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延長申請,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應有其適用;惟其發明專利權期間必須尚未屆滿,否則,縱符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規定,其發明專利權所揭露之技術已成為公眾得自由運用之技術者,亦不應准予延長,爰予明定。

  • 發明專利名詞
  • 審定名詞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應取得許可證,而為取得許可證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始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由於本次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已刪除前述二年以上限制之規定,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延長申請,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應有其適用;惟其發明專利權期間必須尚未屆滿,否則,縱符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規定,其發明專利權所揭露之技術已成為公眾得自由運用之技術者,亦不應准予延長,爰予明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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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54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