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下列情事之一,不適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已逾繳費期限,專利權自始不存在者。 二、依修正前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專利法 第15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