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52 條規定核准審定後三個月內須繳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始公告生效,專利期 20 年自申請日起算。
Q · 專利核准後沒繳費會怎樣?
三個月內沒繳費,專利權直接歸零
依專利法第 52 條,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未繳證書費和第一年年費,專利局不予公告,過去數年審查努力全部歸零。但 2011 年修法增訂第四項救命條款:「非因故意」錯過繳費期限者,可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第一年年費復活。專利權期間從申請日起算 20 年,不是從核准日起算,所以審查拖越久實際保護期越短。
從拿到核准審定書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才真正開始。很多發明人以為「審查通過」等於「拿到專利」,其實中間還隔著一個三個月的繳費窗口。你必須在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齊證書費和第一年年費,公告出去,才算真正取得專利權。沒繳?過去兩三年的審查努力全部歸零。更殘酷的細節藏在第三項:專利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 20 年,不是從核准日起算。審查拖三年,你實際能用的保護期就只剩 17 年。好消息是 2011 年修法增訂了救命稻草:如果你是「非因故意」錯過繳費期限(公司破產重整、負責人病危、承辦人員離職交接失誤等),還可以在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一次。這是給疏失者的最後一次機會,過了就真的沒了。
專利法第 52 條規範發明專利權的最終取得程序與保護期限:核准審定後須於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並公告始生效,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並設有非因故意逾期之六個月加倍補繳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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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期從申請日起算 20 年,這是專利法第 52 條第三項明定的。但要注意,雖然「期間」從申請日算,但「專利權」要等到公告後才真正發生。也就是申請中到公告前這段時間,你還不能對別人主張侵權。內行人提示:申請日與公告日中間的「公開早期」期間(公開後到公告前),你有暫時性權利金請求權(專利法第 41 條),但這是另一套機制,不要跟正式專利權搞混。
建議評估三件事:市場可能性、競品狀態、授權或轉讓的潛在買家。證書費加第一年年費大約幾千到一萬出頭,即使最後不用也損失有限。但如果不繳就永遠拿不回來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公司的策略是「先繳再說,第二年再決定要不要續」,因為第一年的沉沒成本遠小於未來可能的商業價值。用期權的思維看待這筆錢比較健康。
不一定。2011 年修法增訂第四項,如果你是「非因故意」錯過(例如負責人住院、公司變故、系統錯誤),可以在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加倍繳納第一年年費並補繳證書費,由專利局公告復活。但必須符合「非因故意」的標準,不是單純忘了或懶得處理。內行人提示:申請回復原狀時要附上具體的事由說明和佐證文件(醫院診斷書、人事異動紀錄、系統錯誤截圖),純口頭主張通常不會被接受。
規範發明專利核准後的繳費生效程序、20 年保護期起算點、以及非因故意未繳費的六個月加倍補繳救濟條款。
非屬申請人主觀故意之事由,包括重大疾病、公司變故、人員交接失誤、系統錯誤等可舉證之客觀情形。
證書費是核發專利證書的一次性費用(約 1,000 元),年費是維持專利權的年度維護費(第一年自然人 2,500 元 / 法人 5,000 元)。
智慧財產局將專利資訊登載於專利公報的日期,即專利權正式生效之日,自此可對他人主張侵權。
查詢智財局公告金額 → 以匯款、ATM、超商或臨櫃繳納 → 留存收據對應專利證號 → 等待 2-4 週公告生效。
證書費約 1,000 元 + 第一年年費自然人 2,500 元(法人 5,000 元),第 2-3 年各 5,000 元(法人 10,000 元),逐年遞增。
備齊事由佐證(醫院診斷書、人事異動紀錄、系統錯誤截圖)→ 六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回復原狀申請 → 加倍繳納第一年年費 + 補繳證書費。
需具體事證如醫院診斷書、公司變故證明、人事異動紀錄、系統錯誤截圖,純口頭主張或「忘了」通常不被接受。
申請日是 20 年期間起算點;核准日是審查通過時點;公告日是繳費後權利生效之日。三個日期不同,影響保護期長短與侵權主張起點。
| feature | tw_patent_52 | us_patent | jp_patent | de_patent |
|---|---|---|---|---|
| 權利起算日 | 公告日(但 20 年期間自申請日起算) | 授權日(issue date),保護期 20 年自申請日 | 設定登錄日,保護期 20 年自申請日 | 公告日,保護期 20 年自申請日 |
| 繳費期限 | 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 | Notice of Allowance 後 3 個月 | 查定謄本送達後 30 日內繳前 3 年年費 | 授權通知後設定期限 |
| 逾期救濟 | 非因故意 6 個月內加倍補繳 | Unavoidable / Unintentional 申請復權 | 正当な理由 + 2 個月內補繳 | Wiedereinsetzung 申請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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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
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審查委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 專利權人對前項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 專利權人對前項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前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前項申請案,有關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凡經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即取得專利權,發給專利證書,已無審定公告之問題,爰配合修正之。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修正第三項。將「專利專責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在未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並公告前,申請人尚未取得專利權,自無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之法效,爰刪除「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 (一)按第一項所定三個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期,且屆期未繳費,即生不利益之結果。鑑於實務上,往往有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依時繳納,如僅因一時疏於繳納,即不准其申請回復,恐有違本法鼓勵研發、創新之用意,且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 )第十二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一百二十二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六項、大陸地區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之規定,爰予增訂。 (二)又如申請人以非因故意為由,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再提出繳費領證之申請,雖非故意延誤,但仍有可歸責申請人之可能,例如實務上常遇申請人生病無法依期為之,即得作為主張非因故意之事由。為與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申請回復原狀作區隔,以非因故意之事由,申請再行繳費者,申請人所應繳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數額,與依限繳費者相較,自應繳納較高之數額,爰予明定應同時繳納證書費及加倍繳納第一年專利年費。
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
受雇人與職務有關之發明,其專利權為雙方所共有。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審查委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 專利權人對前項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本次修正廢除異議程序,凡經公告之專利申請案即取得專利權,發給專利證書,已無審定公告之問題,爰配合修正之。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修正第三項。將「專利專責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在未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並公告前,申請人尚未取得專利權,自無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之法效,爰刪除「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四項: (一)按第一項所定三個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期,且屆期未繳費,即生不利益之結果。鑑於實務上,往往有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依時繳納,如僅因一時疏於繳納,即不准其申請回復,恐有違本法鼓勵研發、創新之用意,且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 )第十二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一百二十二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六項、大陸地區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之規定,爰予增訂。 (二)又如申請人以非因故意為由,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再提出繳費領證之申請,雖非故意延誤,但仍有可歸責申請人之可能,例如實務上常遇申請人生病無法依期為之,即得作為主張非因故意之事由。為與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申請回復原狀作區隔,以非因故意之事由,申請再行繳費者,申請人所應繳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數額,與依限繳費者相較,自應繳納較高之數額,爰予明定應同時繳納證書費及加倍繳納第一年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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