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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