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2.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3.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4. 申請人故意,未於第一項或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