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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其經申請實體審查者,應作成審定送達申請人及發明人。
  2. 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前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
  3. 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後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專利專責機關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即公開。
  4. 第一項之發明經准審定者,於無保密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5. 就保密期間申請人所受之損失,政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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