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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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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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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7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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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發明專利
權當然消滅: 一、
專利
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
繼承人
。 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
非
因
故意
,未於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一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之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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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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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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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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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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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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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專利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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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強制授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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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納費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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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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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新型專利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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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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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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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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