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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權人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2.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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