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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送達申請人。
  2. 專利專責機關於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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