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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2.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4.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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