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專利法77

快速跳轉
  1. 1.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2. 2.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3. 3.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77 條規定舉發案與更正案合併審查、合併審定;2019 年修法後僅刪除請求項免送達舉發人,多次更正以最後一次為準。

Q · 專利被舉發了還能修改嗎?

可以,邊答辯邊更正最有利

專利法第 77 條允許專利權人在舉發審查期間提出更正案,由智慧財產局合併審查、合併審定。最有利的策略是在答辯期內同步提更正,優先考慮刪除被攻擊的請求項;2019 年修法後僅刪除請求項的更正免送達舉發人副本,程序最快、對方反擊時間最短。多次更正以最後一次為準,前案視為撤回。

白話解讀

專利被舉發,大部分人把它想成一場審判:檢方(舉發人)指控你的專利不該存在,你只能被動等宣判。錯了。這條法律給專利權人一把主動的刀:審查期間你可以提出更正,縮小自己的專利範圍,讓對方的攻擊標的直接消失。2019 年修法後更狠,如果你的更正只是「刪除某些請求項」,審查機關連你的更正副本都不用送給對方。對方舉發的那幾項,你直接砍掉,他連反擊的機會都沒有。這不是投降,是戰術性撤退:保留核心、捨棄邊緣。第三項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陷阱:同一舉發案你若連提多次更正,只有最後一次有效,前面的全部「視為撤回」。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77 條為舉發與更正合併審查的程序規定。當專利在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若提出更正案(修改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智慧財產局應將兩程序合併審查、合併審定,避免分軌造成認定矛盾。2019 年修法增訂但書:僅刪除請求項的更正免送達舉發人副本;第三項則限制同一舉發案多次更正時,前案視為撤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舉發時,我可以邊答辯邊修改專利嗎?

可以,這就是本條的核心設計。你在舉發答辯期內可以同時提更正案,審查機關會依第一項合併審查、合併審定。實務上強烈建議兩者同步,等到舉發審定後才想更正就太晚了。內行人提示:更正不能超出原說明書揭露範圍(專利法§67),所以不要想著「趁機把請求項寫得更好聽」,那會被駁回。更正策略的核心是「捨棄」而非「加強」,這個觀念多數發明人一開始轉不過來。

Q2為什麼 2019 年修法後,僅刪除請求項的更正不用通知舉發人?

因為刪除請求項只會讓專利範圍變小、不會創造新爭議。刪除的請求項依法溯及申請日失效,等於從未存在;舉發人本來就是要打倒這些請求項,專利權人自己刪了等於替舉發人完成目的,對舉發人沒有實質不利益。內行人提示:這條但書等於制度把「戰術性撤退」加速化。專利權人想止血就用這招最快,舉發人則要有心理準備,你精心準備的舉發理由可能變成打空氣。

Q3對方連提了三個更正案,審查時哪一個有效?

只有最後一個有效。第三項明確規定: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更正案時,申請在先者視為撤回。實務上專利權人通常會一次把更正版本想清楚再提,不會反覆提,否則前功盡棄。內行人提示:作為舉發人,若發現對方多次更正,合理推論對方防線不穩定、攻防策略還在摸索。此時補強你的舉發理由、針對最新版本追加攻擊,是壓倒對方的好時機。

Q4專利法第 77 條是什麼?

建立舉發案與更正案合併審查、合併審定的程序原則,是專利被舉發時的核心戰術武器條款,2011 年新增、2019 年增訂但書。

Q5什麼是專利更正案?

專利權人請求修改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的程序,可分為刪除請求項、減縮請求項、誤記訂正等類型,不得超出原揭露範圍。

Q6合併審查、合併審定是什麼意思?

智慧財產局把舉發案與更正案放在同一份審定書處理,由同一審查人員、同一時程審查,避免分軌造成認定矛盾。

Q7為什麼僅刪除請求項免送達舉發人?

刪除請求項溯及申請日失效,等於從未存在,舉發人本來就要打倒這些請求項,專利權人主動刪除等於替對方完成目的,故無實質不利益。

Q8專利被舉發了怎麼辦?

24 小時內分析攻擊範圍 → 評估請求項核心 vs 邊緣 → 答辯期內同步提更正 → 優先考慮刪除被攻擊請求項 → 等候合併審定。

Q9更正案要怎麼提?

備具更正申請書 + 更正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 → 向智慧財產局提出 → 注意不得超出原揭露範圍(專利法§67)。

Q10答辯期內要做哪些事?

逐項列出對方攻擊請求項 → 擬定答辯論點 → 同步擬定更正方案 → 評估刪除/減縮策略 → 一次到位提交,不要分次。

Q11怎麼證明刪除請求項是有利的決定?

當被攻擊請求項非核心技術、其他請求項已涵蓋主要保護範圍時,刪除可避免全案被宣告無效,保留核心專利權的價值遠大於失去邊緣請求項。

Q12專利更正 vs 重新申請差在哪?

更正保留原申請日(先申請主義利益),重新申請失去原申請日。被舉發時只能更正,不能重新申請(會被當作後申請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trategyprocedure_speedimpact_on_opponentrisk_levelbest_for
純答辯不更正中等舉發人持續攻擊原始請求項高(全面承擔舉發攻擊)請求項都是核心、無法犧牲時
減縮請求項更正需送達副本,舉發人可補強攻擊新範圍想保留請求項但縮小範圍規避攻擊
刪除請求項更正最快2019 後免送達,對方無補強機會低(戰術性撤退)被攻擊請求項非核心、可捨棄時

procedure_speed

純答辯不更正
中等
減縮請求項更正
刪除請求項更正
最快

impact_on_opponent

純答辯不更正
舉發人持續攻擊原始請求項
減縮請求項更正
需送達副本,舉發人可補強攻擊新範圍
刪除請求項更正
2019 後免送達,對方無補強機會

risk_level

純答辯不更正
高(全面承擔舉發攻擊)
減縮請求項更正
刪除請求項更正
低(戰術性撤退)

best_for

純答辯不更正
請求項都是核心、無法犧牲時
減縮請求項更正
想保留請求項但縮小範圍規避攻擊
刪除請求項更正
被攻擊請求項非核心、可捨棄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 134 条の 2(訂正の請求)+ 第 120 条の 5(特許異議申立てにおける訂正請求)
韓國특허법 제133조의2(무효심판 중 정정청구)
中國专利法第 45-47 条(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请求)
德國PatG § 64(Beschränkungsverfahren)+ § 22(Nichtigkeitsverfahren)
法國CPI Art. L613-25 + R613-44(procédure de limitation)
美國35 U.S.C. § 318(a)(IPR motion to amend - AI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330504 制定)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呈准延展專利者,在延展期內,每件每年應繳年費五十元。

(0480109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請准延展專利者,在延展期內每件每年應繳年費一百五十元。

(06804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延展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爰刪除本條。

(0821228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發明之名稱、專利期限、專利權人、代理人姓名、住址及其他有關專利之權利與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前項專利權簿,應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0920103 全文修正)

依前條規定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特許實施。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使授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以「廢止」用語稱之;另依本法所廢止者為專利專責機關所為准予「特許實施」之行政處分,爰配合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其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   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就舉發案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其處理方式。    (一)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者,無論係於舉發前或舉發後提出;亦不論該更正案係單獨提出或併於舉發答辯時所提出之更正,為平衡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之行使,均將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以利紛爭一次解決。    (二)由於更正之提出往往與舉發理由有關,如經審查認為將准予更正者,則舉發審查之標的已有變動,故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送交舉發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為使舉發案審理集中,不應同時在同一件舉發案中有多數更正案,爰於第二項明定專利權人如提出多次更正申請者,將以最後提出之更正案進行審查,申請在先之更正案,均視為撤回。惟於二件舉發案分別提出之更正案,並無本項規定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之適用,併予說明。

(1080416 修正)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所提更正案之處理程序之規定,為原第一項前段移列。   二、第二項本文由原第一項後段有關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之處理程序之規定移列。又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准予更正時,將影響舉發成立與否,故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惟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如僅主張「刪除請求項」,屬符合第六十七條應准予更正之情形,刪除之請求項經更正公告後,將溯自申請日生效,意即專利權人刪除請求項之權利範圍將視為自始不存在,而該刪除請求項亦致舉發聲明範圍已無對應之舉發標的,未損及舉發人之利益,且有利於舉發案件之審查,專利專責機關可逕行審查,無須再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爰參考日本特許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五項規定,增訂但書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 審定名詞
  • 專利名詞
  • 送達名詞
(0330504 制定)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呈准延展專利者,在延展期內,每件每年應繳年費五十元。

(0480109 全文修正)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請准延展專利者,在延展期內每件每年應繳年費一百五十元。

(0680403 刪除)

延展專利年費之金額,已併定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爰刪除本條。

(0821228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發明之名稱、專利期限、專利權人、代理人姓名、住址及其他有關專利之權利與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前項專利權簿,應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使授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以「廢止」用語稱之;另依本法所廢止者為專利專責機關所為准予「特許實施」之行政處分,爰配合酌為文字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就舉發案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其處理方式。    (一)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者,無論係於舉發前或舉發後提出;亦不論該更正案係單獨提出或併於舉發答辯時所提出之更正,為平衡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之行使,均將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以利紛爭一次解決。    (二)由於更正之提出往往與舉發理由有關,如經審查認為將准予更正者,則舉發審查之標的已有變動,故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送交舉發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為使舉發案審理集中,不應同時在同一件舉發案中有多數更正案,爰於第二項明定專利權人如提出多次更正申請者,將以最後提出之更正案進行審查,申請在先之更正案,均視為撤回。惟於二件舉發案分別提出之更正案,並無本項規定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之適用,併予說明。

(1080416 修正)

一、第一項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所提更正案之處理程序之規定,為原第一項前段移列。   二、第二項本文由原第一項後段有關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之處理程序之規定移列。又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准予更正時,將影響舉發成立與否,故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惟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如僅主張「刪除請求項」,屬符合第六十七條應准予更正之情形,刪除之請求項經更正公告後,將溯自申請日生效,意即專利權人刪除請求項之權利範圍將視為自始不存在,而該刪除請求項亦致舉發聲明範圍已無對應之舉發標的,未損及舉發人之利益,且有利於舉發案件之審查,專利專責機關可逕行審查,無須再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爰參考日本特許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五項規定,增訂但書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77 條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