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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2. 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3. 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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