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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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