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156條是新式樣專利改請部分設計的過渡條款,給予修法施行前未審定的舊申請案三個月轉換窗口,期限已於民國102年4月屆滿。
Q · 現在還能依專利法156條把舊申請案改成部分設計嗎?
不能,這個三個月轉換窗口早已關閉
依專利法第156條,僅限民國100年修正條文施行前(102年1月1日前)尚未審定的新式樣申請案,且必須在施行後三個月內(102年1月1日至4月1日)提出改請。此窗口已於102年4月1日屆滿,現在僅能依現行專利法第121條重新申請設計專利,無法回溯改請。
這條是 2011 年那次專利法大改的「過渡橋」。在那之前,台灣只能申請整個物品的「新式樣專利」,沒有「部分設計」這種東西,例如你只想保護手機鏡頭那一圈的造型,過去沒得申請,只能整支手機一起申請。2011 年修法引進「部分設計」制度,但問題來了:那些在修法前已經送出去、還沒審完的舊申請案怎麼辦?很多申請人的創作本質其實就是「部分設計」,只是當時沒這個選項。這條給了他們一個三個月的窗口:修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可以把舊的新式樣申請案改成「物品之部分設計」申請案。錯過這三個月,就只能繼續用舊制度的方式審查。這是過渡條款,現在這個三個月窗口早就關閉了,本條的實務意義只剩下歷史考據和處理當年遺留案件的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156條為民國100年(2011)專利法全文修正的過渡條款,針對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本質屬部分設計的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給予三個月的一次性改請窗口,使申請人得將整體新式樣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申請,以銜接新增的部分設計制度。
不能。本條規定的三個月轉換期間是從民國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日)起算到102年4月1日為止,這個窗口早已關閉。現在如果想申請部分設計,只能依現行專利法第121條重新申請設計專利。內行人提示:若發現一件2011年前的舊新式樣申請案本質明顯是部分設計卻未轉換,是申請人錯過時機,現無救濟途徑。
查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公報和審查歷程。若申請日早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原始申請類型是新式樣、最後核准公告為部分設計,幾可確定走過本條轉換。審查歷程會有『申請改為部分設計』的具體日期。內行人提示:盡職調查時,這類跨制度轉換案要特別檢視轉換時圖式與說明書是否符合當年揭露要件,這是日後可能被舉發的弱點。
2011年修法的過渡條款,讓施行前未審定的新式樣申請案三個月內改請為部分設計,是新舊制度切換的橋接條文。
只就物品局部外觀(如手機鏡頭環、瓶身曲線)申請設計專利保護,不必整體物品一起申請。
同一制度更名。2011修法把新式樣更名為設計專利,並新增部分設計子類型,不是兩種不同專利。
申請人把既有專利申請案變更為另一類型申請案,本條即整體新式樣改請為部分設計的特別過渡規定。
本條窗口已關,需依現行專利法第121條重新提出設計專利申請,無法回溯改請。
查智慧財產局審查歷程,申請日早於100/11/29、原為新式樣、公告為部分設計者幾可確定,並有改請日期紀錄。
檢視轉換時圖式與說明書是否符合當年揭露要件,揭露範圍若實質擴張即為舉發弱點。
100年修正條文施行日為102年1月1日,三個月窗口起算至102年4月1日止。
156條處理新式樣改部分設計,157條處理聯合新式樣申請案的過渡,客體不同。
149條是施行前未審定專利案的一般過渡通則,156條是針對新式樣改請部分設計的特別規定。
| 比較面向 | old_新式樣 | new_部分設計 |
|---|---|---|
| 保護客體 | 物品整體外觀 | 物品之局部外觀 |
| 制度引進 | 舊制度,2011前唯一選項 | 2011修法(102施行)新增 |
| 本條作用 | 施行前未審定的舊申請案 | 三個月內可改請的目標類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增訂對物品之部分設計得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規定,惟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提出之設計專利申請案。 三、然因有部分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已於本法修正前提出申請,其創作本質實為物品之部分設計,但於本法修正前並無申請之依據,爰明定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增訂對物品之部分設計得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規定,惟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提出之設計專利申請案。 三、然因有部分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已於本法修正前提出申請,其創作本質實為物品之部分設計,但於本法修正前並無申請之依據,爰明定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