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57 條規定,100 年修法前未審定的聯合新式樣案續用舊法審查,原新式樣公告前申請者可在施行後三個月內轉為衍生設計。
Q · 舊的聯合新式樣申請案在修法後怎麼辦?
繼續走舊制審查,或三個月內轉衍生設計
依專利法第 15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修法施行前尚未審定的聯合新式樣申請案,繼續適用修正前規定審查到底;若該案在「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提出,申請人可在修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三個月窗口錯過即永久關閉,只能留在舊軌道。
這是一條給「夾在新舊制度中間」的人準備的法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專利法大修,把「聯合新式樣」這個制度整個廢掉,改用「衍生設計」取代。但問題來了:那些在修法生效前就已經送件、還沒被審查完的聯合新式樣申請案怎麼辦?這條給出兩條路:第一,繼續走舊制度的軌道審查(適用修法前的規定);第二,如果原本的新式樣專利還沒公告,你有三個月的窗口可以申請改成衍生設計。這個三個月的窗口非常窄,錯過了就只能繼續走舊軌道,永遠拿不到新制度下更彈性的衍生設計保護。
專利法第 157 條為民國 100 年廢除聯合新式樣制度的過渡條款,處理修法施行前尚未審定的聯合新式樣申請案:一方面令其續用修正前規定審查,另一方面給予原新式樣公告前申請者三個月窗口,得轉換為新制度下的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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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了。本條第二項規定轉軌窗口是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現已逾期。這種案子如尚未審完,只能續用修正前規定審查。內行人提示:轉軌窗口雖關閉,舊案如獲准,權利期間仍依舊法計算,不因制度廢除而縮水。
聯合新式樣完全附隨原新式樣,不能單獨主張或轉讓;衍生設計具獨立性,可單獨行使、分割轉讓、單獨授權。立法者認為新制度更符合產業實務,故全面廢除聯合新式樣改採衍生設計(參專利法第 127 條)。內行人提示:若公司仍沿用 100 年前的設計專利布局,現行衍生設計制度可讓系列產品與改款設計的保護範圍重新規劃。
不會。修法前已送件、尚未審完的案子續用舊法審查到底,該准的仍會准。廢除制度不溯及既往讓既有申請案歸零,只是讓新案不能再走這條路。
廢除聯合新式樣制度時的過渡條款,處理修法前未審定舊案的審查軌道與三個月轉軌窗口。
100 年修法前的設計專利類型,完全附隨原新式樣,不能單獨主張或轉讓,現已廢除。
現行制度下與原設計近似的設計,具獨立性,可單獨行使、分割轉讓、單獨授權。
重大修法時保障既有申請人合理期待,安排新舊制度交接,避免舊案憑空歸零。
續用修正前規定審查到底;若原新式樣公告前申請,可在施行後三個月內轉衍生設計。
看兩件事:是否在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是否在施行後三個月內提出。兩者皆是才可轉。
自 100 年修法之條文施行日起算三個月,逾期不受理。
續用修正前聯合新式樣規定審查,獲准後權利期間依舊法計算。
前者完全附隨原案、不能單獨主張轉讓;後者具獨立性,可單獨行使與分割轉讓。
| 比較面向 | 聯合新式樣 | 衍生設計 |
|---|---|---|
| 獨立性 | 完全附隨原新式樣,原案消滅即消滅 | 具獨立性,原案消滅仍可存續 |
| 權利行使 | 不能單獨主張 | 可單獨行使權利 |
| 轉讓 | 不得單獨分割轉讓 | 可分割轉讓、單獨授權 |
| 制度現況 | 100 年修法已廢除 | 現行制度(參專利法第 127 條)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前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且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倘准予專利者,其權利仍係附隨於原專利權,並非新授與之獨立專利權,雖因本次修正廢除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對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仍應續行審查之,爰於第一項明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資明確。 三、惟申請人欲將本法修正前提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改為衍生設計者,應給予改為衍生設計之機會,惟因衍生設計之申請,於原申請案公告後不得為之,因此,欲改為衍生設計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亦必須為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方得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係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倘准予專利者,其權利仍係附隨於原專利權,並非新授與之獨立專利權,雖因本次修正廢除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對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仍應續行審查之,爰於第一項明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資明確。 三、惟申請人欲將本法修正前提出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改為衍生設計者,應給予改為衍生設計之機會,惟因衍生設計之申請,於原申請案公告後不得為之,因此,欲改為衍生設計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亦必須為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方得為之,爰於第二項明定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係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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