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於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157條之1規定,105年修法擴大的新穎性優惠期(6個月延長為12個月)僅適用於2017年5月1日施行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
Q · 我的專利申請在 2017 年 5 月 1 日前送的,能用新法 12 個月優惠期嗎?
不能。第157條之1規定只有施行後送件才適用新法
依專利法第157條之1,105年12月30日修正的第22條(發明新穎性優惠期)、第59條、第122條(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第142條,只對「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適用。施行日由行政院定為2017年5月1日。在此之前送件的申請案,即使審查尚未結束,仍只能適用舊法的6個月優惠期,新法的12個月優惠期與擴大適用範圍不溯及既往。
專利的「新穎性」是核心門檻:申請前已經公開的技術,原則上就不能再申請專利。但法律給你一個緩衝,叫「優惠期」,公開後一段時間內申請,視為未公開。2016 年 12 月 30 日修法把這個緩衝從 6 個月延長到 12 個月,而且大幅放寬適用範圍(舊法只承認論文發表和政府指定的展覽,新法幾乎涵蓋所有自願公開)。但第 157-1 條給這份大禮加了一道門檻:只有「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才能用新法。施行日是 2017 年 5 月 1 日。一個在 4 月底送件的申請人,和一個在 5 月初送件的申請人,面對同樣一年前的公開行為,新穎性的命運完全相反。看不懂這條的人,會以為修法的好處是自動分發給每個人的。
專利法第157條之1為105年修法的過渡條款,明定該次修正擴大新穎性優惠期(自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並大幅放寬適用情形)的相關條文,僅適用於施行日(2017年5月1日)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藉以避免修法回溯效力造成的法律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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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第157條之1把新舊法分得很清楚:只有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才能用新規則的優惠期(從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擴大適用範圍)。已經送出的申請不能改用新法,就算審查還沒結束也一樣。內行人提示:若你的公開行為還在新法12個月優惠期內,可評估撤回原申請後重新送件,但須評估他人搶先申請、再次公開等風險,與專利代理人沙盤推演後再動手,不是萬靈丹。
2016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命令訂為2017年5月1日。可從智慧財產局官網歷年修法公告查到,也可查總統府公報。內行人提示:專利法的修正公布日和施行日常常不同,看到修法新聞時要追問什麼時候施行,這才是真正影響你案件的日期。
105年修法的過渡條款,劃定優惠期延長與擴大適用的新規只對施行後送件的申請案生效,是新舊法的時間切割開關。
申請前自願公開技術後,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該公開不破壞新穎性的緩衝期,實體規定在專利法第22條、第122條。
修正公布日是條文上的日期(2016-12-30),施行日由行政院另定(2017-05-01),真正決定適用新舊法的是施行日。
避免回溯效力造成不確定性,用提出申請的時點明確切割兩套規則,犧牲個案實質公平換取可預測性。
看正式提出申請的日期:2017年5月1日(含)後送件適用新法12個月優惠期,之前送件適用舊法6個月。
若公開行為仍在新法12個月優惠期內,可評估撤回原申請後重新送件,但要與專利師評估他人搶先申請與再次公開風險。
查智慧財產局官網歷年修法公告或總統府公報,注意區分修正公布日與行政院定的施行日。
募資屬自願公開,從公開日起算優惠期,適用新法者12個月內須提出申請,超過即喪失新穎性。
157條之1處理105年修法(優惠期延長)的過渡,157條之2處理108年修法的過渡,對應不同次修正的施行界線。
不只時間翻倍,適用範圍從只認論文與政府展覽,擴大到網路發表、募資、商展、演講等幾乎所有自願公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於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有關優惠期之規定,涉及得否取得發明專利之認定,為期明確,以利適用,爰明定於相關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有關優惠期之規定,涉及得否取得發明專利之認定,為期明確,以利適用,爰明定於相關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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