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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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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2.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57 條之 2 規定 2019 年修法施行前尚未審定的專利申請案、更正案、舉發案,原則上適用新法,以審定時點為準。

Q · 我的專利案 2018 年送件還沒審完,會用新法還是舊法審?

尚未審定者原則適用新法

依專利法第 157 條之 2,108 年(2019 年)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更正案及舉發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一律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規定。判斷基準是「審定時點」而非「送件時點」,因此 2018 年送件、施行後才審定的案件,承辦官引用的是新法審查基準。第 157 條之 1 對部分條文另有特別規定,須分清楚。

白話解讀

專利審查有時候要等好幾年。如果你在 2019 年 4 月 16 日之前送件,案子拖到今天還沒審完,你以為承辦官員手上拿的還是你當年那部專利法嗎?不是。這條規定就是切換軌道的那一刻:所有在 2019 年 4 月 16 日修法前還沒審定的專利申請案、更正案、舉發案,全部換成新法來審。它聽起來像行政細節,但它直接決定你的案子用什麼標準被審查、舉發人能不能繼續補證據、什麼期限會卡住你。同一個案子,如果切換到新法的那一天還沒結案,整個遊戲規則就被靜悄悄換掉。很多代理人不會主動告訴你這件事,因為他們自己也未必跟得上。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57 條之 2 為 2019 年專利法修正的過渡(經過)規定,明定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更正案及舉發案,除另有規定外,均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採「審定時點」為新舊法切換基準,落實程序從新的立法思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 2018 年送的專利申請現在還在審查,會適用什麼版本的法?

適用新法。第 15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2019 年修正條文施行前未審定的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全部適用修正施行後的新規定。你的案子雖然是 2018 年送的,但既然還沒審定,承辦官會用新法的審查基準。注意第 157 條之 1 另有特別規定,要分清楚別搞混。

Q2舉發案在 2019 年修法前提出,新法的 3 個月補證據期限會卡住我嗎?

看時點。第 157 條之 2 第 2 項說舉發審查程序適用新法,但第 73 條第 4 項的 3 個月補提期限有過渡安排:舉發在修法前提出但自舉發後尚未逾 3 個月者,仍可依新法補提理由或證據;已逾 3 個月者,修法後就再也補不進去。盤點手上舉發案的提出日期和距今天數,這個窗口錯過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Q3專利法第 157 條之 2 是什麼?

2019 年專利法修正的過渡條款,規定施行前尚未審定的申請、更正、舉發案原則上適用新法,是進行中案件新舊法銜接的核心。

Q4什麼叫「尚未審定」?

指專利專責機關對申請案、更正案或舉發案尚未作成審定或處分的狀態,是本條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的關鍵時點。

Q5過渡規定(經過規定)是什麼?

法律修正時規範修正前後案件如何銜接適用新舊法的條款,目的是避免法律真空與突襲當事人。

Q6第 157 條之 2 和第 157 條之 1 差在哪?

157-2 是全面換新法的原則性過渡,157-1 針對 2016 年修正部分條文(如進步性)另設特別適用範圍,僅及於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

Q7怎麼判斷我的專利案用新法還是舊法?

確認案件在修法施行前是否尚未審定 → 是則原則適用新法 → 再檢查是否落入 157-1 特別規定或 157-3 已審定銜接的例外。

Q8收到審查意見書怎麼確認適用版本?

核對承辦官引用的條號是否為修法後版本,若是就把答辯邏輯切換成新法版本,這是常被代理人漏掉的細節。

Q9舉發案要怎麼確認補證期限有沒有過?

盤點舉發提出日期與距今天數,比對第 73 條第 4 項與本條過渡窗口「自舉發後尚未逾 3 個月」是否仍開放。

Q10更正策略要怎麼因應新法?

重新檢視原本準備的更正範圍是否符合新法較嚴格的更正要件,舊法下可行的限縮在新法下可能不被允許。

Q11送件日 vs 審定日,哪個決定適用法律?

審定日。本條採審定時點為基準,送件早不代表用舊法,案子跨過施行日仍未審定就換新法。

Q12已審定案件 vs 尚未審定案件差在哪?

尚未審定適用第 157 條之 2 換新法;已審定或已處分案件依第 157 條之 3 另有銜接補救期間,不在本條換新法射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after
判斷基準以審定時點為準(非送件時點)
專利申請案施行前送件依舊法準備尚未審定者適用修正後新法審查基準
更正案舊法更正要件較寬適用新法,更正要件較嚴格
舉發案補提理由證據無明確期限壓力適用新法,補提受第 73 條第 4 項 3 個月過渡限制

before

判斷基準
專利申請案
施行前送件依舊法準備
更正案
舊法更正要件較寬
舉發案
補提理由證據無明確期限壓力

after

判斷基準
以審定時點為準(非送件時點)
專利申請案
尚未審定者適用修正後新法審查基準
更正案
適用新法,更正要件較嚴格
舉發案
適用新法,補提受第 73 條第 4 項 3 個月過渡限制

立法沿革 1

(1080416 增訂)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其後續之審查程序以適用新法為原則,爰明定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三、為落實新法促進審查效能之目的,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其審查程序以適用新法為當,爰於第二項明定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另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提起之舉發案,自舉發後尚未逾三個月者,舉發人依修正後之規定,仍可補提理由或證據。   四、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舉發人已補提之理由或證據,在舉發審定前仍應審酌之,故於修正施行前補提之理由或證據,並不受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間之限制,專利專責機關仍應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 審定名詞
  • 專利名詞
(10804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其後續之審查程序以適用新法為原則,爰明定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三、為落實新法促進審查效能之目的,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其審查程序以適用新法為當,爰於第二項明定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另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提起之舉發案,自舉發後尚未逾三個月者,舉發人依修正後之規定,仍可補提理由或證據。   四、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舉發人已補提之理由或證據,在舉發審定前仍應審酌之,故於修正施行前補提之理由或證據,並不受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間之限制,專利專責機關仍應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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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57-2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5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5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