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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5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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