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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5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審定或處分之專利申請案,尚未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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