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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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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57-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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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設計
專利
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設計專利權因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
準用
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之事由當然消滅,而於修正施行後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專利權者,其專利權期限,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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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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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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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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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查及再審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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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專利權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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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強制授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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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納費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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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損害賠償及訴訟 §9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新型專利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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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計專利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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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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