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專利法 第5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