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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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son374893
5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專利權最主要是為了「讓別人不能製造」,所以主要的佈局處其實是對手的製造地(不只是自己的製造、販賣地)
商品到底要賣給誰?到底要阻擋誰?
台灣(研發地)有時甚至不用申請,因為研發並不是專利阻擋的事物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物,製販要販使進,括要引;方,使販要販。4、折衷限定

thchen
4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可以和用途請求項比較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