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2.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3.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4.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5.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llison374893
5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專利權最主要是為了「讓別人不能製造」,所以主要的佈局處其實是對手的製造地(不只是自己的製造、販賣地) 商品到底要賣給誰?到底要阻擋誰? 台灣(研發地)有時甚至不用申請,因為研發並不是專利阻擋的事物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物,製販要販使進,括要引;方,使販要販。4、折衷限定
thchen
4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可以和用途請求項比較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