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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2.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3.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4.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5.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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