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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專利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3. 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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