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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