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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3.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4. 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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