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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2.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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