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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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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
  2. 2.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79 條規定舉發案件審查須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審定書送達雙方,且應就各請求項分別審定。

Q · 舉發審定書收到後該怎麼辦?30 天從哪天起算?

送達次日起 30 天內可訴願

依專利法第 79 條與訴願法第 14 條,專利舉發審定書由智慧財產局送達專利權人與舉發人後,任何一方不服可在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重點是審定書必須逐項列出每個請求項的審定結果,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的案子,專利權人與舉發人都可能對不同部分提訴願。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專利戰只有「整件被打掉」或「整件撐下來」兩種結局,你的認知還停留在 2011 年以前。那一年這條被增訂了第二項,從此舉發審定必須逐項(請求項)審查。一件專利有 20 個請求項,對方可能只打掉其中 3 個,剩下 17 個還能繼續告侵權、繼續收授權金。對專利權人來說,這是緩衝;對挑戰者來說,這是精準武器,你不用打倒整棟樓,只要拆掉對方最關鍵的那幾根柱子。加上第一項規定審定書必須送達雙方,這份書面決定就是你後續訴願、打行政訴訟所有動作的起點。沒拿到審定書之前,案子還在進行中;拿到之後,30 天的救濟時鐘開始倒數。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79 條規範專利舉發案件的審查與審定程序,第一項規定智慧財產局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雙方,第二項規定舉發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確立 2011 年以來的「逐項審定」制度,使專利舉發攻防得以精準鎖定個別請求項而非整件專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舉發審定書收到後該做什麼?

先看三件事:送達日期、主文、理由。送達日期決定 30 天訴願期限的起算點。主文告訴你哪幾項舉發成立、哪幾項不成立、哪幾項未審查(第 79 條第 2 項逐項審定的結果)。理由是訴願時的攻擊素材。內行人提示: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兩方都可能提訴願,要預期對方動作。

Q2舉發案審理要多久?有期限嗎?

第 79 條沒規定具體期限,實務上 6 至 18 個月常見,複雜案件可能更久。如果被告侵權且已提出舉發,可以在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有效性有爭議聲請法院斟酌停止訴訟,為舉發爭取時間。

Q3為什麼要一個請求項一個請求項審?

2011 年以前整件一起判,但這造成兩個問題:舉發人為打掉關鍵一項,連無關項目也被迫挑戰;專利權人的有效請求項可能因某項瑕疵被連累。逐項審查讓攻防更精準,呼應專利法第 58 條請求項各自獨立的基礎邏輯。內行人提示:這也是為什麼專業專利律師會精準挑選要舉發的請求項,不是亂槍打鳥。

Q4專利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範專利舉發案件的審查與審定程序,並確立 2011 年起逐項審定制度,每個請求項各別判定。

Q5什麼叫舉發審定書?

智慧財產局針對舉發案件作成的行政處分,逐項列出哪些請求項舉發成立、哪些不成立。

Q6什麼是逐項審定?

舉發審查時就專利之每個獨立請求項分別作成審定,不是對整件專利一次判定。

Q7請求項是什麼?

專利說明書中界定保護範圍的個別文字段落,每項各自獨立構成一個專利權範圍。

Q8舉發審定書收到後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送達日期(訴願期限起算)→ 逐項對照主文 → 評估訴願 → 預判對方反向訴願 → 30 日內遞訴願書。

Q9如何精準對特定請求項提舉發?

舉發聲明中明確指定欲撤銷的請求項+對應理由,做先前技術檢索,鎖定對方告你的那幾項。

Q10舉發要花多少錢?

智財局舉發官費 2-10 萬不等(依請求項數),專利師/律師代理費 15-50 萬起跳,訴願代理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某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蒐集申請日前的公開技術文獻、產品手冊、學術論文,用對照表呈現要件對應關係。

Q12舉發 vs 民事侵權確認訴訟差在哪?

舉發是行政程序(智財局),撤銷專利效力對世;確認訴訟是民事程序(法院),只認定當事人間有無侵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2011_beforenew_2011_after
審定方式整件專利一案審定,單一主文逐項審定,每個請求項各別主文
舉發人攻擊範圍需挑戰整件專利,連無關項目也被迫攻擊可精準鎖定特定請求項,資源集中
專利權人風險一項瑕疵可能拖累整件,全贏全輸損失限縮在實際被挑戰的請求項範圍
訴願標的對整件審定提訴願可對特定請求項的審定結果提訴願

old_2011_before

審定方式
整件專利一案審定,單一主文
舉發人攻擊範圍
需挑戰整件專利,連無關項目也被迫攻擊
專利權人風險
一項瑕疵可能拖累整件,全贏全輸
訴願標的
對整件審定提訴願

new_2011_after

審定方式
逐項審定,每個請求項各別主文
舉發人攻擊範圍
可精準鎖定特定請求項,資源集中
專利權人風險
損失限縮在實際被挑戰的請求項範圍
訴願標的
可對特定請求項的審定結果提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 157 条(審決の方式)+ 第 167 条の 2(請求項ごとの審決)
韓國특허법 제 158 조(심결) + 제 133 조의 2 (청구항별 심판청구)
中國专利法第 45-46 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实施细则第 65-72 条
德國PatG § 81 (Nichtigkeitsklage) + § 47 (Beschwerde) - 德國採請求項分別審查
法國CPI L613-25 + R613-44 (Procédure de nullité) - 法國法院逐項認定
美國35 U.S.C. § 318 (IPR Final Written Decision) - 美國 IPR 制度逐項判定影響台灣 2011 修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專利局對於發明人或其繼承人,認為無繳納專利年費之能力時,得據呈請,延期二年,或減免之。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局對於發明人或其繼承人認為無繳納專利年費之能力時,得據申請延期二年或減免之。

(0821228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項為增進公益非營利之使用,或第二項之規定而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0860415 修正)

依前條規定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立法理由為貫徹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意旨,爰予修正,使不限於公益使用及不公平競爭之特許實施目的違反時,始得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0920103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標點符號酌為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   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按申請案審查階段曾審查原申請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其係就申請案之技術內容與所檢索之引證資料所載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從而申請案之審查係針對是否具備專利要件進行審查;而舉發案則係由專利審查人員針對舉發人所提之舉發理由及證據,審查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法定事由而應撤銷其專利權,因此申請案與舉發案之審查內容及適用程序並不相同,原申請案審查人員於舉發審查時並無迴避之必要,爰刪除該部分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明定舉發可針對部分請求項為之,依逐項舉發理由進行之審查結果,即有可能產生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之舉發審定,因此舉發之審定亦係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爰予明定。

  • 專利名詞
  • 審定名詞
  • 送達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局對於發明人或其繼承人,認為無繳納專利年費之能力時,得據呈請,延期二年,或減免之。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局對於發明人或其繼承人認為無繳納專利年費之能力時,得據申請延期二年或減免之。

(0821228 全文修正)

依前條第一項為增進公益非營利之使用,或第二項之規定而取得特許實施權人,違反特許實施之目的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專利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0860415 修正)

為貫徹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意旨,爰予修正,使不限於公益使用及不公平競爭之特許實施目的違反時,始得撤銷其特許實施權。

(092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標點符號酌為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按申請案審查階段曾審查原申請案之專利審查人員,其係就申請案之技術內容與所檢索之引證資料所載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從而申請案之審查係針對是否具備專利要件進行審查;而舉發案則係由專利審查人員針對舉發人所提之舉發理由及證據,審查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法定事由而應撤銷其專利權,因此申請案與舉發案之審查內容及適用程序並不相同,原申請案審查人員於舉發審查時並無迴避之必要,爰刪除該部分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明定舉發可針對部分請求項為之,依逐項舉發理由進行之審查結果,即有可能產生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之舉發審定,因此舉發之審定亦係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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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79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舉發之審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