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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