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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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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83 條規定,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之舉發處理,準用一般專利舉發規定,學名藥廠可循此挑戰藥品專利延長五年。

Q · 藥品專利延長的五年期間可以被挑戰嗎?

可以。專利法 83 條開啟舉發程序之門

依專利法第 83 條,針對第 57 條第 1 項核准的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得啟動舉發程序,準用一般專利舉發之全套制度(事由、程序、一事不再理、撤銷自始無效、分項撤銷)。學名藥廠、醫材競爭者或公共衛生團體都可以挑戰延長五年的合法性,舉發成立後延長自始無效。

白話解讀

藥品專利和一般專利最大的差別,是它有「延長」這個奢侈功能。新藥從臨床試驗到核准上市常要花七到十二年,真正能在市場獨占賺錢的專利年限就被吃掉大半。為了補償這段被官方程序消耗的時間,專利法允許發明專利權期間可以延長最多五年。這五年對藥廠是黃金,對學名藥廠和病人則是一堵牆。但這條的關鍵是:延長的期間不是鐵板一塊,也可以被舉發挑戰。本條短短一句「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打開了一道窗:所有舉發制度(事由、程序、一事不再理、撤銷自始無效、分項撤銷),在延長期間爭議上全部適用。學名藥廠、醫材競爭者、公共衛生團體,都可以站出來質疑這五年延長是否合理,讓原廠的保護被壓縮甚至歸零。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83 條為延長期間舉發程序之準用條款,明定第 57 條第 1 項所核准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其舉發處理程序準用一般發明專利權舉發之相關規定,建立延長期間挑戰機制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專利延長申請核准後多久可以舉發?

準用一般舉發規定,意味著延長核准公告後隨時可舉發,無最短等待期。但實務上多數舉發人會等延長期間實際開始生效後再動手,以便讓舉發成功的商業價值最大化。內行人提示:若延長核准的公告內容有明顯程序或計算瑕疵,早期舉發有時更有效率,因為原廠還沒累積有利的後續資料。

Q2延長舉發和撤銷本體專利的舉發可以一起提嗎?

理論上可以分別提起。若本體專利被舉發成立撤銷,延長自然附隨消滅(基礎不存在)。若只撤銷延長,本體專利仍在原到期日有效。實務策略上要看目標:想永久解除專利限制就打本體,想提前切入市場就打延長。內行人提示:兩條路徑證據需求不同,同時進行成本高但能最大化挑戰面,多數專業團隊會在初期評估時選擇較強路徑優先。

Q3專利法 83 條是什麼?

延長期間舉發程序之準用條款,明定第 57 條第 1 項核准之延長期間舉發準用一般舉發規定,是挑戰藥品專利延長五年的法律基礎。

Q4什麼叫「準用」?

法律技術用語,指甲規定的程序或要件比照適用於乙情況,性質不同處可作必要調整。本條讓延長舉發直接套用一般舉發全套制度。

Q5延長期間舉發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舉發成立後延長部分自始無效,視為從未存在,原專利於原到期日屆滿。學名藥廠據此提前進入市場。

Q6什麼是一事不再理?

相同事由與相同證據已經審定後不得再提舉發之原則。延長舉發準用此原則,避免重複爭訟疲於應訴。

Q7延長期間舉發怎麼提?

蒐證 → 撰寫舉發理由書 → 向智慧財產局遞件 → 答辯 → 等待審定 → 必要時行政救濟(訴願 30 日、行政訴訟 2 個月)。

Q8延長舉發要花多少錢?

智慧財產局規費約 1 萬元起跳,加上專業代理人(律師或專利師)服務費 30-100 萬元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9如何證明延長申請有瑕疵?

蒐集藥品許可證取得時點、必要期間計算、中斷期間扣除等行政文件,從第 57 條第 1 項要件逐項檢視瑕疵點。

Q10延長舉發要等多久才有結果?

智慧財產局審定無法定期限,實務約 6-18 個月,複雜技術案件可能 2-3 年。行政救濟另需 1-3 年。

Q11延長舉發 vs 一般專利舉發差在哪?

事由不同(83 條準用 57 條第 1 項 vs 71 條)、攻擊角度不同(行政程序面 vs 技術面)、效果不同(撤銷延長 vs 撤銷本體)。

Q12延長舉發 vs 撤銷本體專利哪個有利?

撤銷本體效果更徹底但難度高(要找前案、推翻新穎性),撤銷延長範圍小但門檻較低。實務上看商業目標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延長期間舉發一般專利舉發
舉發事由專利法 §57 第 1 項(延長申請要件、必要期間計算等)專利法 §71(要件、揭露、新穎性、進步性等)
舉發成立效果延長部分自始無效,原專利於原到期日屆滿專利權自始無效,視為自始不存在
證據結構聚焦行政程序面(許可證取得時點、必要期間計算)聚焦技術面(前案、進步性、揭露要件)
適合提起時機延長期間生效後、商業價值最大化時點新前案出現、或專利權主張干擾競爭時

延長期間舉發

舉發事由
專利法 §57 第 1 項(延長申請要件、必要期間計算等)
舉發成立效果
延長部分自始無效,原專利於原到期日屆滿
證據結構
聚焦行政程序面(許可證取得時點、必要期間計算)
適合提起時機
延長期間生效後、商業價值最大化時點

一般專利舉發

舉發事由
專利法 §71(要件、揭露、新穎性、進步性等)
舉發成立效果
專利權自始無效,視為自始不存在
證據結構
聚焦技術面(前案、進步性、揭露要件)
適合提起時機
新前案出現、或專利權主張干擾競爭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 第125条の2(存続期間の延長登録の無効審判)
韓國특허법 제134조(존속기간 연장등록의 무효심판)
中國专利法 第42条(药品专利期限补偿,2020 年修正引入)
德國EU-Verordnung Nr. 469/2009 über das ergänzende Schutzzertifikat (SPC) — Nichtigkeit über nationales PatG
法國Règlement (CE) 469/2009 sur le certificat complémentaire de protection (CCP) — action en nullité via CPI L613-25
美國35 U.S.C. § 156(Hatch-Waxman Patent Term Extension)— 透過 inter partes review (IPR) 或聯邦法院訴訟挑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330504 制定)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0480109 全文修正)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0901004 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廣告、刊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立法理由在廣告、刊物上為請准專利之標示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者,其行為與在物品或包裝上標示並無二致,爰於第二項增列,以資周延。

(0920103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其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得申請專利年費減免者,為發明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且限於無資力繳納者。依此要件,減免對象僅限於無資力之自然人。然所謂無資力,如何界定,滋生疑義,且現行實務上亦甚少據此申請減免之案例,為達到本法鼓勵、保護創新發明之立法意旨,其優惠對象,宜明確規定,以茲適用。   三、按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在經濟競爭環境中較為弱勢,查中小企業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件數,與目前國內中小企業之家數,顯不成比例。另其投入研發而擁有專利權後,要尋找合作廠商到商品化過程尚須一段時間,如無適當之鼓勵,使其享有年費減免之優待,對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之精神,顯容有不足,目前外國法例中,亦有類似法例。   四、有鑑於此,為能有效激勵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發明創作,並鼓勵利用其發明專利權,對其減免專利年費,有關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1001129 全文修正)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有關延長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程序,與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程序相同,爰明定準用舉發之處理程序。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廢除依職權撤銷之制度,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說明。

(0330504 制定)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0480109 全文修正)

用作侵害他人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0901004 修正)

在廣告、刊物上為請准專利之標示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者,其行為與在物品或包裝上標示並無二致,爰於第二項增列,以資周延。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七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得申請專利年費減免者,為發明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且限於無資力繳納者。依此要件,減免對象僅限於無資力之自然人。然所謂無資力,如何界定,滋生疑義,且現行實務上亦甚少據此申請減免之案例,為達到本法鼓勵、保護創新發明之立法意旨,其優惠對象,宜明確規定,以茲適用。   三、按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在經濟競爭環境中較為弱勢,查中小企業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之件數,與目前國內中小企業之家數,顯不成比例。另其投入研發而擁有專利權後,要尋找合作廠商到商品化過程尚須一段時間,如無適當之鼓勵,使其享有年費減免之優待,對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之精神,顯容有不足,目前外國法例中,亦有類似法例。   四、有鑑於此,為能有效激勵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發明創作,並鼓勵利用其發明專利權,對其減免專利年費,有關減免條件、年限、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有關延長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程序,與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處理程序相同,爰明定準用舉發之處理程序。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規定廢除依職權撤銷之制度,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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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83 條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