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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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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權之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84 條規定發明專利之核准、變更、讓與、授權、撤銷、設定質權、舉發審定等重大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

Q · 怎麼確認對方說的專利狀態是真的?

查專利公報。授權、撤銷、質權都在上面

依專利法第 84 條,所有改變專利權狀態的重大事件都必須登在專利公報公告。核准、讓與、授權、強制授權、撤銷、設定質權、舉發審定等項目都查得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免費開放查詢,談合作、做盡職調查、評估競爭前,公報是最可靠的事實基礎。

白話解讀

專利戰裡最珍貴的情報,不在業內新聞,也不在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簡報,在政府發行的專利公報上。本條把所有會改變專利權狀態的事件都強制公告化: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等。這個清單的意義遠超過表面的行政公告。對授權談判來說,你能透過公報驗證對方宣稱的專利狀態;對侵權偵查來說,你能追蹤競爭者哪些專利已撤銷不再能主張;對併購盡職調查來說,你能看到目標公司專利的完整履歷,包括授權給誰、是否設定質權(暗示財務壓力)、是否被舉發;對投資分析來說,你能預判某公司的專利護城河有沒有在鬆動。這個公報是公開的,但真正會查、會追蹤、會連結到商業決策的人很少。這是一個專業資訊落差。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84 條為發明專利公告制度的總則規範,要求專利權人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等改變權利狀態之重大事件,均應於專利公報公告,構成台灣專利權對抗第三人與交易公示之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專利公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可免費查詢各專利的完整履歷,包括本條所列的所有事項。各公司在 IP 管理時常訂閱加值服務,自動監控特定專利的所有異動。內行人提示:養成在授權、採購、併購、投資前都要查一次的習慣,這個小動作能避掉大多數事後才後悔的交易。

Q2沒有公告的異動效力如何?

不同事項效力不同。授權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 62 條),意思是你買到已授權別人的專利若未登記,原買家可以主張你的授權不對抗他。撤銷則需經公告程序才完整生效。內行人提示:簽專利授權或讓與契約時,一定要在契約中寫明「辦理登記」的義務和時程,並保留完成登記證明,這直接影響你的權利對抗力。

Q3專利法 84 條規定什麼?

規定發明專利 12 類重大異動事件全部須在專利公報公告,含核准、讓與、授權、質權、撤銷、舉發審定等。

Q4什麼是專利公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定期發行的官方公報,公示專利權狀態及重大異動,是專利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定載體。

Q5專利公報多久發行一次?

目前以電子公報為主,智慧財產局每月發行,GPSS 系統即時更新公告紀錄。

Q6查專利公報怎麼操作?

登入 GPSS 系統 → 輸入專利號 → 點開異動記事分頁 → 檢視 12 類事件 → 下載當期公報 PDF 存證。

Q7怎麼訂閱專利公報通知?

智慧財產局有電子公報訂閱服務,IP 管理公司則提供更精細的監控加值服務自動推播。

Q8盡職調查時專利公報怎麼用?

對照對方提供的專利清單,逐項驗證核准、授權、質權、舉發紀錄,找出落差作為議價或退場依據。

Q9舉發撤銷公告後幾天內可救濟?

公告日起 30 日內可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

Q10專利法 84 vs 第 62 條差在哪?

84 條規定「應公告事項範圍」,62 條規定「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效力」,兩條構成公示對抗完整制度。

Q11專利公報 vs 專利權簿差在哪?

公報是定期出版的對外公告載體,專利權簿(第 85 條)是智慧財產局內部完整登記簿,兩者相輔。

Q12授權登記公告 vs 不公告效力差在哪?

未公告對雙方仍有效,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後續轉讓爭議中極可能失去對抗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beforeafter
授權登記前 vs 登記後授權契約已簽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後手買到可主張先授權無效登記公告後具公示對抗力,後續交易必受拘束
舉發審定未公告 vs 公告後處分尚未生公示效力,救濟期未起算公告日起 30 日訴願期、2 個月行政訴訟期開始倒數

before

授權登記前 vs 登記後
授權契約已簽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後手買到可主張先授權無效
舉發審定未公告 vs 公告後
處分尚未生公示效力,救濟期未起算

after

授權登記前 vs 登記後
登記公告後具公示對抗力,後續交易必受拘束
舉發審定未公告 vs 公告後
公告日起 30 日訴願期、2 個月行政訴訟期開始倒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 193 条(特許公報)
韓國특허법 제221조(특허공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 39 條 + 實施細則(專利公報公告)
德國PatG § 34 (Patentregister) + § 32 (Veröffentlichung)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612-21 (Bulletin officie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BOPI)
美國35 U.S.C. § 10 (Publication of patents) + 35 U.S.C. § 11 (Dissemination of patent inform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30504 制定)

意圖偽造或仿造,竊用他人呈准專利之發明,已為一切必要之準備者,專利權人實施權人或承租人,得請求制止其行為。

(0480109 全文修正)

意圖偽造或仿造竊用他人請准專利之發明,已為一切必要之準備者,專利權人,實施權人,或承租人得請求制止其行為。

(0821228 全文修正)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者,在延長、延展期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金額,由經濟部定之。

(0920103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專屬授權性質無明確定性起見,原規定專屬授權人須於專利權人經通知不主張,始得為之,似嫌過苛。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專屬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使其回歸私法契約解決。

(1001129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配合下列事由修正,並酌為文字修正:    (一)專利公報刊載專利權授權之情況,係為使公眾知悉該專利權之法律狀態,至於授權後實施與否,則非公報所能反應,爰刪除「實施」二字。    (二)原條文所定「特許實施」係指非出於專利權人自由之意願,由專利專責機關基於法律規定,強制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授權他人實施。惟「特許」之用語,與現行條文所規範之概念尚屬有間,為免誤解,爰將原條文「特許實施」修正為「強制授權」。    (三)依現行實務,舉發審定結果不問是否撤銷專利權,均於審定書發文後公告之,爰予明定。

  • 發明專利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質權名詞
  • 審定名詞
  • 專利名詞
(0330504 制定)

意圖偽造或仿造,竊用他人呈准專利之發明,已為一切必要之準備者,專利權人實施權人或承租人,得請求制止其行為。

(0480109 全文修正)

意圖偽造或仿造竊用他人請准專利之發明,已為一切必要之準備者,專利權人,實施權人,或承租人得請求制止其行為。

(0821228 全文修正)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者,在延長、延展期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金額,由經濟部定之。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專屬授權性質無明確定性起見,原規定專屬授權人須於專利權人經通知不主張,始得為之,似嫌過苛。爰將第二項修正為「專屬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使其回歸私法契約解決。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並修正之。   二、配合下列事由修正,並酌為文字修正:    (一)專利公報刊載專利權授權之情況,係為使公眾知悉該專利權之法律狀態,至於授權後實施與否,則非公報所能反應,爰刪除「實施」二字。    (二)原條文所定「特許實施」係指非出於專利權人自由之意願,由專利專責機關基於法律規定,強制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授權他人實施。惟「特許」之用語,與現行條文所規範之概念尚屬有間,為免誤解,爰將原條文「特許實施」修正為「強制授權」。    (三)依現行實務,舉發審定結果不問是否撤銷專利權,均於審定書發文後公告之,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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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84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