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85 條規定智慧財產局應備置專利權簿,登載專利核准與權利異動,並開放公眾申請閱覽,建立透明的專利公示制度。
Q · 專利權簿是什麼?我能去查別人的專利狀態嗎?
任何人都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查閱專利權簿
依專利法第 85 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備置專利權簿,完整記載專利核准、讓與、質權、授權、信託、撤銷、消滅等所有權利異動事項。第 2 項明定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任何人」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你不需要是專利權人、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需要說明理由,提供專利證書號或申請案號即可申請。
專利局有一本你從沒聽過的簿子,上面記著每一件專利從誕生到消滅的所有事:誰申請的、誰現在是權利人、有沒有被拿去銀行抵押、有沒有授權給別人、授權是獨家還是非獨家、被撤銷過嗎。這本簿子任何人都可以去翻,但絕大多數人不知道它存在。專利檢索系統上能查到的資訊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權利狀態全寫在這本簿子裡。如果你要買一件專利、投資一家以專利為核心資產的公司、或者準備跟對方談授權,沒翻過這本簿子就動手簽約,你可能買到的是「名義上屬於他但實際上已經押給銀行」的東西,或者是「他說可以授權給你但其實已經獨家授權給別人」的專利。
專利法第 85 條為專利公示制度的核心規範,要求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備置專利權簿,完整記載核准專利、權利讓與、質權設定、授權登記、信託、強制授權、撤銷、消滅等所有法定異動事項,並開放任何人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且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直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現場或郵寄),規費很便宜。不需要你是專利權人也可以申請,任何人都有閱覽權(本條第 2 項)。你只要提供專利證書號或申請案號就可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看的是競爭對手的專利,用公司名義申請可能會觸動對方。可以先用個人名義或透過律師事務所申請,避免打草驚蛇。
權簿記載完整的權利變動歷史:核准、讓與、質權設定、授權(含獨家授權)、信託、強制授權、撤銷、消滅(專利法第 62 條的登記事項都會寫入權簿)。檢索系統主要是技術資訊和申請狀態,權利變動細節常常不完整。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做專利盡職調查,檢索系統是第一步,權簿謄本是第二步,兩者交叉比對才看得到全貌。
效力相同。本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權簿可以用電子方式為之。現在智慧財產局大部分資料都電子化,申請謄本通常會收到紙本列印版或電子檔。內行人提示:電子權簿查詢速度快很多,要做大量專利盡職調查時,一次批量申請比單件申請效率高出幾倍。
智慧財產局依專利法第 85 條備置的法定登記簿,完整記載每一件專利的核准、讓與、質權、授權、撤銷等權利變動,任何人皆可申請查閱。
核准資訊、權利人異動、質權設定、授權登記(含獨家授權)、信託、強制授權、撤銷與消滅紀錄等專利法第 62 條規定的所有登記事項。
本條第 2 項規定的電子化權簿,效力等同紙本權簿,可線上查閱或下載,適合批次盡職調查。
權利變動須登記於公開簿冊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權法原則,延伸至專利等無體財產權,是市場交易安全的基礎。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臨櫃或郵寄申請,填寫申請書 + 提供專利證書號或申請案號 + 繳納規費,當日或數工作天內可取得謄本。
規費極低,紙本謄本約數百元,電子查閱更便宜;批次查詢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電子權簿系統。
申請權簿謄本看四件事:現任權利人是否就是賣方、有沒有質權設定、有沒有獨家授權登記、有沒有撤銷或消滅紀錄。
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規費更低),重大爭議(如偽造轉讓登記)循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並保留申請紀錄作為佐證。
權簿記載完整權利變動史(質權/授權/撤銷),檢索系統主要是技術內容與申請狀態。盡職調查兩者都要查,缺一不可。
| feature | patent_register | search_system | advantage |
|---|---|---|---|
| 資訊範圍 | 完整權利變動(讓與/質權/授權/撤銷/消滅) | 申請狀態、技術內容、申請人/發明人 | 權簿 |
| 公開對象 | 任何人皆可申請 | 公開於網路 | 兩者皆公開 |
| 對抗第三人效力 | 依第 62 條為對抗要件 | 無對抗效力,僅技術揭露 | 權簿 |
| 取得方式 | 申請謄本(紙本/電子) | 免費線上查詢 | 檢索系統 |
| 盡職調查用途 | 必查(質權、獨家授權、撤銷) | 輔助(先看技術範圍與權利狀態) | 兩者皆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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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向專利局諮詢意見,或調閱文卷或通知派員到庭說明。
法院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向專利局諮詢意見,或調閱文卷,或通知派員到庭說明。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專利權審查確定後,由專利專責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按專利權之價值,宜由市場機制決定,依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須視各種物品類別,衡酌市場銷售狀況判斷,非屬專利專責機關專業範疇,本款規定實屬法院囑託鑑定事項,具體案件法院是否囑託鑑定及何人鑑定,法院本得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辦理,本款規定並無必要,實務上亦無依本款囑託專利專責機關估計之案例。再以國際法例並無由專利專責機關為之法例,又TRIPs並未要求會員須有本款之規定,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專利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前項專利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法院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向專利局諮詢意見,或調閱文卷或通知派員到庭說明。
法院受理專利訴訟案件,得向專利局諮詢意見,或調閱文卷,或通知派員到庭說明。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專利權審查確定後,由專利專責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刪除。按專利權之價值,宜由市場機制決定,依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須視各種物品類別,衡酌市場銷售狀況判斷,非屬專利專責機關專業範疇,本款規定實屬法院囑託鑑定事項,具體案件法院是否囑託鑑定及何人鑑定,法院本得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辦理,本款規定並無必要,實務上亦無依本款囑託專利專責機關估計之案例。再以國際法例並無由專利專責機關為之法例,又TRIPs並未要求會員須有本款之規定,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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