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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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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86 條規定,智慧財產局依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電子公告與紙本公報具同等法律效力。

Q · 專利電子公告有法律效力嗎?沒看到能說不知道嗎?

有,全體公示效力,沒看到時間照算

依專利法第 86 條,智慧財產局以電子方式公開或公告的事項,法律效力與傳統紙本公報完全相同。電子公告屬於對全體社會的公示行為,一旦在官方網站發布,產生「全體皆知」的法律擬制效果,所有從公告日起算的法定期間(年費、復權、損害賠償故意過失認定)都從電子公告生效日起跑。

白話解讀

你能用一支手機,在三秒內查到去年某公司申請了哪些專利,這件事在2011年以前做不到。那時候所有專利的核准、異議、舉發,都只能刊登在紙本的專利公報上,要查只能去智慧財產局買紙本或到圖書館翻。這條法律是整個「線上專利時代」的起點:它把「電子公告」的法律效力拉到跟紙本公報完全相同的層級。這不只是查詢方便的問題。所有從專利公告日起算的法定效果(損害賠償故意過失的認定、年費繳納期、復權期、他人應知時點),現在都從電子公告生效的那天開始跑。你沒上網看,不代表時間沒走。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86 條為授權性規範,明定智慧財產局依本法應辦理之公開、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授權該機關自行決定實施日期。本條建立電子公告與紙本公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基礎,是台灣專利資訊全面數位化的法源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注意到某件專利的電子公告,造成產品侵權,可以主張不知情嗎?

很難。專利公告是對全體社會的公示,法律視為全體皆知。在侵權訴訟中,法院會從公告日起算你應該知道的時點,這直接影響損害賠償的故意過失認定(專利法第 96 條)。你如果主張完全不知情,等於同時主張你從未做過任何市場調查或 prior art search,這在商業實務上幾乎站不住腳。內行人提示:公司規模到一定程度,訂閱智慧財產局電子報或購買商業監控服務是基本動作,這不是選配,是免於將來主張善意的證據基礎。

Q2智慧財產局網站找到的專利資料,可以直接當法庭證據嗎?

可以。智慧財產局是法定的專利專責機關,它電子公告的內容就是法定公告,在訴訟中屬於公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有推定真正的效力。你只要下載列印並附上檢索日期、網址截圖即可,不需要另外向機關聲請認證。內行人提示:下載時同時截圖下載日期和公告日期,這兩個日期在法律上意義不同。公告日決定法律效力起算點,下載日證明你個人的認知時間點,後者在判斷故意過失時會用到。

Q3專利法第 86 條是什麼?

民國 100 年新增的授權性條文,授權智慧財產局以電子方式進行法定公開、公告事項,並由該機關自行決定實施日期。是整個線上專利時代的法律基礎。

Q4專利電子公告跟紙本公報差在哪?

形式不同(網路 vs 紙本),但法律效力完全相同。本條明確賦予電子公告與紙本公報同等公示效力,現行紙本公報已停發。

Q5「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包含哪些?

包含發明專利早期公開(37 條)、實體審查申請(39 條)、審定公告、舉發審定、專利權消滅、延長期間、權利人變更等所有專利法定的公開公告事項。

Q6智慧財產局的「實施日期」由誰決定?

本條第二段明定「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即智慧財產局自行公告施行日。目前所有專利法應公告事項均已適用電子公告。

Q7怎麼查專利電子公告?

進入 twpat.tipo.gov.tw(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可用申請號、公告號、申請人、發明名稱、IPC 分類號多軸檢索,免費即時。

Q8怎麼證明我已知道某件專利的公告日?

下載公告卷宗 PDF + 截圖含 URL 與下載時間戳。公告日決定法律效力起算,下載日證明個人實際知悉,兩者在故意過失判斷中意義不同。

Q9怎麼訂閱專利公告通知?

智慧財產局網站提供電子報訂閱,商業上可購買第三方專利監控服務(如 Patentcloud、TPS Online、connectip)做關鍵字監控與競爭對手追蹤。

Q10如果錯過公告起算的法定期間怎麼辦?

視期間性質:年費補繳有六個月加倍補繳期、復權有法定救濟期、舉發無時效但需符合舉發要件。錯過根本期間者,要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才有機會。

Q11專利電子公告 vs 商標電子公告差在哪?

法律基礎不同(專利法 86 條 vs 商標法相關規定),但公示原理相同:對全體公示、電子等同紙本。專利公告偏重技術內容,商標公告偏重識別性。

Q12沒看到電子公告能主張不知情嗎?

幾乎不能。電子公告屬全體公示,法律擬制全體皆知。在侵權訴訟主張完全不知情,等同主張未做市場調查或 prior art search,商業實務上難以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lectronicpaper_historical
公告形式智慧財產局網站發布紙本《專利公報》(已停發)
法律效力對全體公示,與紙本同等對全體公示
取得成本免費、即時需購買或至圖書館查閱
檢索能力關鍵字、跨年度、批次匯出逐期翻閱
「不知道」抗辯幾乎不可能理論上難、實務上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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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形式
智慧財產局網站發布
法律效力
對全體公示,與紙本同等
取得成本
免費、即時
檢索能力
關鍵字、跨年度、批次匯出
「不知道」抗辯
幾乎不可能

paper_historical

公告形式
紙本《專利公報》(已停發)
法律效力
對全體公示
取得成本
需購買或至圖書館查閱
檢索能力
逐期翻閱
「不知道」抗辯
理論上難、實務上有空間

立法沿革 5

(0330504 制定)

專利訴訟案件判決後,法院應以判決書副本送專利局。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訴訟案件判決後,法院應以判決書副本送專利局。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年費之繳納,任何人均得為之。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0920103 全文修正)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院推廣政府資訊處理標準,健全電子化政府環境,有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將更有效率,爰授權由專利專責機關另定實施日期。

  • 專利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訴訟案件判決後,法院應以判決書副本送專利局。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訴訟案件判決後,法院應以判決書副本送專利局。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年費之繳納,任何人均得為之。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09201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院推廣政府資訊處理標準,健全電子化政府環境,有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將更有效率,爰授權由專利專責機關另定實施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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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86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