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87 條建立強制授權三路徑:緊急危難由政府發動、公益或技術改良依申請、限制競爭經處分後啟動。
Q · 政府可以強制使用別人的專利嗎?
可以,符合三條件之一即啟動
依專利法第 87 條,三種情況下可強制授權專利:第一項國家緊急危難(戰爭、疫情)由政府直接發動;第二項第 1 款公益非營利實施或第 2 款重大技術改良,須先協商失敗;第二項第 3 款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被公平會處分或法院判決。被授權人仍須支付合理補償金,並非免費使用。2005 年 H5N1 禽流感時衛生署曾對克流感啟動本條程序。
大部分人聽到『專利權』三個字,腦中浮現的是二十年的絕對壟斷。但這個印象漏掉了一個關鍵的開關。當國家面臨緊急危難(戰爭、重大疫情),政府不需要跟專利權人協商,直接就可以強制授權所需的專利。平時也有三條路可走:公益非營利實施、你的技術是前專利的重要改良、或專利權人被公平會認定搞限制競爭。2005 年禽流感 H5N1 爆發時,衛生署就啟動過這條對羅氏藥廠克流感(Tamiflu)的強制授權程序,逼專利權人鬆動授權條件。這不是紙上條文,是真的按過的按鈕。
專利法第 87 條為專利強制授權核心條款,建立三種介入專利獨占的法律機制:國家緊急危難自動發動、公益或重大改良依申請發動、限制競爭處分後發動。本條與第 88、89、90 條共同構成台灣專利強制授權制度完整框架,源頭可追溯至 WTO TRIPs 協定第 31 條與多哈宣言。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用過。2005 年禽流感 H5N1 爆發時,衛生署為儲備克流感(Tamiflu),向智財局啟動對羅氏藥廠的強制授權程序。雖然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沒走完全套程序,但這個案例證明這條是真的會被啟動的工具。專利權人聽到強制授權的風聲,通常會立刻軟化授權條件,威懾力遠比實際發動次數多。
不行,會被告專利侵權。但你可以走第二項第二款申請強制授權。要件是:你的改良具相當經濟意義、協議不成、且你準備好被要求反向授權你的專利給前專利權人(第五項)。送件前先評估你的改良專利對前專利權人的吸引力,否則可能被交叉授權倒打一耙。
要付。強制授權不是免費使用,而是由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合理補償金(第 88 條)。金額依授權範圍、期間、市場規模、同類技術授權行情決定。補償金裁定後雙方都可提行政救濟,準備一份專業的經濟分析報告是爭取有利金額的關鍵。
建立專利強制授權三條法律路徑:國家緊急危難、公益實施或技術改良、限制競爭。這條是專利壟斷制度的國家公益開關。
國家為公益或反壟斷需要,依法強制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其專利,被授權人須付合理補償金而非免費。屬非排他性授權,專利權人仍可自行實施。
第一項緊急由政府發動不需協商、第二項第 1、2 款須先協議失敗、第二項第 3 款須公平會處分或法院判決前置。發動主體與前置門檻完全不同。
強制授權審定中由智財局裁定的對價,依授權範圍、期間、市場規模、同類技術行情計算。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判斷適用款別 → 先嘗試協議授權(第 1、2 款)→ 備妥申請書與失敗證明 → 送智財局審查 → 答辯與補償金協商 → 審定後生效。
智財局規費依案件計算,律師費連同經濟分析報告約 30-80 萬,補償金依案件規模可達千萬以上。本數據以實務行情為準。
保存所有書面往來:邀約信、報價、回函、會議紀錄,證明你已提出合理商業條件且對方拒絕或漫天開價。書面證據鏈是入場券。
依智財局審定金額直接付款給專利權人,可一次給付或分期。不服可提行政救濟,但救濟期間仍須先依審定金額付款。
強制授權對價由國家裁定金額較低但程序耗時 6-12 個月;一般授權自由協商金額高但可彈性安排條款。前者適合協商破局的情境。
| feature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_item1 | second_para_item2 | second_para_item3 |
|---|---|---|---|---|
| 發動主體 | 政府主動發動 | 申請人申請 | 申請人申請 | 申請人申請 |
| 前置要件 | 緊急命令或主管機關通知 | 增進公益且非營利、協議失敗 | 重要技術改良、協議失敗、可能反向授權 | 法院判決或公平會處分認定限制競爭 |
| 半導體適用 | 適用(不受第三項限制) | 適用 | 排除(第三項) | 適用 |
| 啟動時點 | 緊急狀態發生時即可 | 協議失敗後 | 協議失敗後 | 處分作成後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被侵害人得於判決後,聲請法院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被侵害人得於判決後,聲請法院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其減免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被侵害人得於判決後,聲請法院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被侵害人得於判決後,聲請法院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繼承人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其減免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