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
-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