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專利法第 92 條,發明專利申請時須繳申請費,核准後須繳證書費及每年年費,延長期間內年費仍須持續繳納,漏繳將導致專利消滅。
Q · 發明專利的錢分哪幾筆要繳?
申請費、證書費、每年年費,三筆都要繳
依專利法第 92 條,發明專利申請人於申請時要繳申請費;核准後專利權人要繳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之後每年要繳專利年費。即使請准延長或延展專利權期間,在延長期間內也仍須持續繳年費,不會因為「在延長狀態」而免繳。漏繳會在 6 個月寬限期內可加倍繳納恢復(第 94 條),逾期則專利當然消滅。
拿到專利證書的那一天感覺像勝利,但那其實只是入場費繳完而已。專利是訂閱制的權利,不是一次買斷的資產。申請時要繳申請費,核准時要繳證書費,然後從第一年開始每年都要繳專利年費。沒繳呢?專利消滅,技術直接落入公共領域,誰都能用。最殘忍的是年費是越後面越貴的階梯設計:前 3 年一年 2,500 元很輕鬆,到第 10 年以後一年漲到 16,000 元,這是政府逼你思考「這個專利還值不值得我繼續守」。很多新創倒在這條:因為一筆年費沒繳,整個技術屏障失效,競爭對手第二天就開始用你的技術,你連告都告不了。
專利法第 92 條為發明專利規費繳納義務的核心規範,建立三段付費結構:申請時的「申請費」、核准時的「證書費」、及核准後逐年繳納的「專利年費」,並明定延長、延展期間內年費繳納義務不中斷。本條是台灣專利「訂閱制權利」設計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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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晚多久。屆期當下沒繳,從次日起算 6 個月內還可以加倍繳納(第 94 條),專利效力不中斷。但寬限期過後一天,專利原則上就消滅,技術變成公共領域,誰都能用。內行人提示:6 個月寬限期是補救最後機會,加倍繳納雖然多花錢但比起重新研發或失去市場排他權便宜太多,財務再緊都要先繳。
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自然人、公立或立案私立學校、中小企業可申請第 1 至 6 年年費減免,符合資格者可減半繳納。要主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不會自動適用。內行人提示:減免資格認定有具體條件(如中小企業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申請時務必準備齊全證明文件,被駁回後再補件會拖延期程,可能撞上繳費期限。
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時要繳申請費、核准後要繳證書費和每年年費,延長期間內也要繼續繳。是台灣專利訂閱制權利的法律基礎。
為維持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每年要向智慧財產局繳的規費,金額階梯式遞增,越後期越貴。
證書費是核准時一次性繳交、取得專利證書的費用;年費是每年都要繳、維持專利權有效的費用。兩者通常合併第一次繳納。
因法定事由(如年費逾期未繳)自動發生的專利失效,不需專利機關另外處分,技術直接落入公共領域。
可臨櫃到智慧財產局繳、線上繳費系統繳、或郵政劃撥。屆期前繳清、屆期後 6 個月內加倍繳,逾期專利消滅。
前 3 年 NT$2,500/年、第 4-6 年 NT$5,000/年、第 7-9 年 NT$8,000/年、第 10 年以後 NT$16,000/年(發明專利,本數據請以智慧財產局現行公告為準)。
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附上資格證明文件(自然人證明、學校立案文件、中小企業認定證明),最遲應於各該年度年費繳納期間內提出。
依專利法第 17 條,事由消滅後 30 日內檢具具體事證(如重大疾病、災害、郵政誤投證明)申請回復原狀。實務上門檻極高、成功率低。
美國採 3.5/7.5/11.5 年三段一次性繳費,總成本約 USD 13,000;台灣每年繳但總額較低,現金流壓力分散但漏繳風險高。
新型專利年費較低(前 3 年 NT$2,500、總額約發明專利一半),但保護期限只有 10 年(發明 20 年)。
| 比較面向 | phase | obligor | trigger | consequence_if_unpaid |
|---|---|---|---|---|
| 申請費 | 申請時 | 申請人 | 提出申請當下 | 申請不受理 |
| 證書費 + 第一年年費 | 核准後 | 專利權人 | 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 | 不予發給證書、專利權自始不發生 |
| 第二年以後年費 | 存續期間 | 專利權人 | 屆期前 | 6 個月寬限期可加倍繳納,逾期專利消滅 |
| 延長/延展期間年費 | 延長期間 | 專利權人 | 延長期間內持續每年屆期 | 延長期間內專利同樣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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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防杜專利權人登載不實之廣告使人對請准專利範圍發生誤認,且因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登載不實廣告者,係經濟性犯罪型態,爰將原訂罰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提高罰金上限,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 二、「六個月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下」。
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
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 法院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囑託前項機構為鑑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係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規定。 四、第三項新增。係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規定。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為防杜專利權人登載不實之廣告使人對請准專利範圍發生誤認,且因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登載不實廣告者,係經濟性犯罪型態,爰將原訂罰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提高罰金上限,理由同第八十九條說明。 二、「六個月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下」。
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係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規定。 四、第三項新增。係原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後,移列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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