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93 條規定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二年以後須於屆期前繳納,並得一次預繳多年。
Q · 專利年費怎麼算什麼時候繳?
從公告日起算,第二年起每年屆期前繳
依專利法第 93 條,發明專利年費從「公告日」起算(不是申請日),第一年年費依第 52 條第 1 項在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3 個月內連同證書費繳納;第二年以後須於每年屆期前主動繳納。本條第 2 項並允許一次預繳多年,遇後續費率調漲時不需補差額。
你的專利證書寄到手上,你以為這就是終點。其實這是收費倒數計時器的起點。專利年費不是從你申請那天算,是從「公告日」那天算,這個落差可能是一到兩年,很多人第一年就繳錯金額。第一年繳完後,第二年開始,你必須在每個週年日之前主動繳費,智慧局不會追著你跑。更關鍵的一件事大多數專利權人不知道:你可以一次預繳好幾年的年費,而且當政府之後調漲費率(這件事在台灣已經發生過不只一次),你已經繳過的那幾年完全不用補差額。這是法律寫給會規劃的人的一張單向優惠券,但絕大部分人從來沒打開過。
專利法第 93 條為發明專利年費繳納週期與預繳機制的基礎條文,規定年費自公告日起算、第二年起年費於屆期前繳納、得一次預繳多年且預繳後不受費率調整影響,構成台灣發明專利權維持期間的時間秩序與成本鎖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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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專利法第 93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得一次繳納數年」,沒有設上限。發明專利最長 20 年,理論上可以從第二年開始一口氣繳到第 20 年。好處是鎖定當下費率,之後政府調漲多少你都不用補。壞處是現金流一次被綁住。實務上預繳 3 到 5 年是業界最常見的平衡點,既能閃過短期內的調漲風險,又不會一次壓太多現金在智財上。
不會立刻。依專利法第 94 條還有 6 個月的補繳期,但要按月加收,每逾一個月加 20%,最高加到加倍。例如原年費 2,500 元,逾 5 個月補繳就要繳 5,000 元。超過 6 個月補繳期,依第 70 條專利權當然消滅且不可回復。超過 6 個月後唯一的選擇是重新申請,但原技術已經被自己的專利公開,新案往往因新穎性不足被駁回(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完全不用。專利法第 93 條第 2 項寫得很清楚:「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你已經繳過的那幾年就是你當時繳的金額,法律替你鎖定了費率。反過來如果政府降費(實務上幾乎沒發生),你預繳的也不會退差額。本條只講「調整」但實務上歷次都是調漲,所以這條在實質運作上是一面倒保護預繳者的單向優惠。
從專利公告日起算,不是從申請日。申請日到公告日可能差 1-2 年,按申請日算會繳到完全錯的金額。
第一年年費包含證書費 + 第 1 年年費(依第 52 條);第二年起為單純年費,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分級。
指每年公告日的週年日之前必須繳完,例如公告日是 1/15,第 2 年年費必須在隔年 1/14 前繳完。
核准日是審定書日期,公告日是專利公報實際公告日,後者才是年費起算基準,兩者通常差數週到數月。
可線上至智慧財產局網站繳費、ATM 轉帳、超商繳費,或透過專利代理人代繳,記得保留繳費收據。
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分級:發明專利第 1-3 年 2,500/年、4-6 年 5,000/年、7-9 年 8,000/年、10 年後遞增(須以最新辦法為準)。
以發明專利從第 2 年預繳到第 20 年為例,現金流壓力約 15-25 萬不等,視專利核准時年費級別與預繳起點而定。
保留電子收據、匯款證明、智慧局繳費系統的歷史紀錄查詢截圖,建議保存至專利權消滅後 2 年。
預繳鎖率規避通膨與調漲風險,但現金一次綁住;每年繳保留現金彈性但承擔費率調漲風險。實務上預繳 3-5 年是平衡點。
| row |
|---|
| 起算日 |
| 第一年計算依據 |
| 預繳上限 |
| 費率調漲影響 |
| 逾期處理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移列。 二、按發明與新型專利均屬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而新型專利僅限於物品,與發明專利不同,為使新型專利之定義更為明確起見,爰參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二條之規定,酌作修正。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所引條文之條次,於本次修正已有變更,爰配合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七條移列。 二、按發明與新型專利均屬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創作,而新型專利僅限於物品,與發明專利不同,為使新型專利之定義更為明確起見,爰參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二條之規定,酌作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所引條文之條次,於本次修正已有變更,爰配合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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