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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2.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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