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依本法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屆期未擇一撤回者,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1條規定,在依照專利法第30條第1項聲明主張優先權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同時或先後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支付了證書費和第一年的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撤回後續的優先權聲明或先前申請案的領證申請;如果在期限屆滿時未做出選擇撤回其中之一,則先前的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可以申請退還證書費和第一年的專利年費。 參考資料: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26-1條 (83.1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