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6-2 條的解釋如下: 1. 條款一:本條款解釋了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同日」的定義。根據此條款,「同日」指的是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的申請日在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相同日期。如果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則優先權日也必須相同。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2022年1月1日申請發明專利,並在同一日申請新型專利,則這兩個申請案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都是相同的。 2. 條款二:本條款解釋了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提到的申請人未分別聲明的情況。如果申請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和新型專利申請案中都沒有聲明優先權,或者其中一個申請案沒有聲明優先權,則符合本條款的情況。 3. 條款三:本條款強調了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適用範圍。根據此條款,如果新型專利權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的公告期間被當然消滅或撤銷,則相應的發明專利將不予公告。這意味著如果在發明專利的公告前,新型專利因某些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那麼該發明專利將不會進行公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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