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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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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所稱同日,指
發明專利
及新型
專利
分別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
規定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
優先權日
亦須相同。
本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所定申請人未分別聲明,包括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中皆未聲明,或其中一申請案未聲明之情形。
本法
第三十二條
之新型專利權,如於發明專利
核
准
審定
後公告前,發生已當然消滅或
撤銷
確定之情形者,發明專利不予公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4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利權 §6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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