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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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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同日,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分別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2. 2.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申請人未分別聲明,包括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中皆未聲明,或其中一申請案未聲明之情形。
  3. 3.本法第三十二條之新型專利權,如於發明專利審定後公告前,發生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之情形者,發明專利不予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6-2 條的解釋如下: 1. 條款一:本條款解釋了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同日」的定義。根據此條款,「同日」指的是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的申請日在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相同日期。如果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則優先權日也必須相同。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2022年1月1日申請發明專利,並在同一日申請新型專利,則這兩個申請案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都是相同的。 2. 條款二:本條款解釋了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提到的申請人未分別聲明的情況。如果申請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和新型專利申請案中都沒有聲明優先權,或者其中一個申請案沒有聲明優先權,則符合本條款的情況。 3. 條款三:本條款強調了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適用範圍。根據此條款,如果新型專利權在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的公告期間被當然消滅或撤銷,則相應的發明專利將不予公告。這意味著如果在發明專利的公告前,新型專利因某些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那麼該發明專利將不會進行公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9年12月28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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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6-2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同日,指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分別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