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第33條第2項提及的廣義發明概念是指兩個以上在技術上相互關聯的發明。 2. 技術上相互關聯的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 3. 特別技術特徵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整體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的技術特點。 4. 兩個以上的發明在技術上是否相互關聯的判斷,不受其在不同請求項記載或以擇一形式在單一請求項中記載的影響。 參考資料: 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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