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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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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其寄存證明文件。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每一分割申請案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3. 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者,應檢附差異部分之劃線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並得於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就差異部分為說明。
  4. 4.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專利法申請案進行分割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如果是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還需要提供寄存證明文件。另外,在每個分割申請案時,如果涉及到優先權的主張,應該在申請時詳細說明。如果分割申請的說明書與原申請案的說明書內容有差異,則需要檢附差異部分的劃線頁,刪除原內容的文字需要劃線,新增內容的文字需要劃線在下方。此外,根據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書可以對差異部分進行說明。分割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案的專利種類。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專利發明專利申請案分割作業規程》發布時間為2003年2月10日,該文件是根據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定的分割申請作業的具體規則,與所提到的法規一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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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