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專利法申請案進行分割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如果是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還需要提供寄存證明文件。另外,在每個分割申請案時,如果涉及到優先權的主張,應該在申請時詳細說明。如果分割申請的說明書與原申請案的說明書內容有差異,則需要檢附差異部分的劃線頁,刪除原內容的文字需要劃線,新增內容的文字需要劃線在下方。此外,根據第一項規定的申請書可以對差異部分進行說明。分割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案的專利種類。 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專利發明專利申請案分割作業規程》發布時間為2003年2月10日,該文件是根據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定的分割申請作業的具體規則,與所提到的法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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