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專利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合併審查包括更正案和舉發案,審查機關應首先審查更正案,如果審查認為不應該批准更正,應該通知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復;如果在期限內未提出申復,或者申復的結果仍然不允許更正,審查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查。 2. 如果根據專利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合併審定包括更正案和舉發案,舉發的審定書正文應分別記載更正案和舉發案的審定結果。但是,如果審查認為不應准許更正,只需要在審定理由中作出說明。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法條和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解釋,合併審查中,審查機關應首先審查更正案,如果不准更正,專利權人可以提出申復,如果在期限內未提出申復或申復結果仍被拒絕,審查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查。在審定書中,應對更正案和舉發案的審定結果進行明確的記載,但如果不准更正,僅需要在審定理由中作出相應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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