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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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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應先就更正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或申復結果仍應不准更正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2. 2.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定之更正案與舉發案,舉發審定書主文應分別載明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結果。但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僅於審定理由中敘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4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專利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合併審查包括更正案和舉發案,審查機關應首先審查更正案,如果審查認為不應該批准更正,應該通知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申復;如果在期限內未提出申復,或者申復的結果仍然不允許更正,審查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查。 2. 如果根據專利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合併審定包括更正案和舉發案,舉發的審定書正文應分別記載更正案和舉發案的審定結果。但是,如果審查認為不應准許更正,只需要在審定理由中作出說明。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法條和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解釋,合併審查中,審查機關應首先審查更正案,如果不准更正,專利權人可以提出申復,如果在期限內未提出申復或申復結果仍被拒絕,審查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審查。在審定書中,應對更正案和舉發案的審定結果進行明確的記載,但如果不准更正,僅需要在審定理由中作出相應的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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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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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應先就更正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