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5條,當專利專責機關根據專利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合併審查多件舉發案時,應將各舉發案的理由及證據通知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同時,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有權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就各舉發案提出理由及證據的陳述意見或答辯。 舉例來說,假設有三個不同的人分別提出舉發案A、B、C,專利專責機關根據專利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決定合併審查這三個舉發案。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5條的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舉發案A、B、C的理由及證據通知各舉發人及該專利案的專利權人。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有權提出理由及證據的陳述意見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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