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案審查期間,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協商舉發人與專利權人,訂定審查計畫。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6條,舉發案審查期間,專利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跟舉發人和專利權人協商並訂定審查計畫。這表示在舉發案審查期間,專利專責機關可以與相關當事人合作,制定具體的審查方案,以便更好地處理舉發案件。 參考來源: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6條 (10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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