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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案之審查及審定,應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為之。
  2. 舉發審定書主文,應載明審定結果;於發明、新型應就各請求項分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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