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如下: 1. 舉發案之審查及審定,應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為之。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第 1 項的規定,對於舉發案件,審查及審定的範圍應限於舉發聲明的範圍內。換言之,法院在審查舉發案件時,應評估舉發聲明所涵蓋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2. 舉發審定書主文,應載明審定結果;於發明、新型應就各請求項分別載明。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第 2 項的規定,舉發審定書的主文應載明審定的結果。對於發明和新型專利,審定書應就各個請求項進行分別的載明。 例如,當法院審查一個舉發案件時,如果該案件涉及到多個請求項,舉發審定書的主文應該明確指出每個請求項的審定結果。這樣有助於讓當事人和其他相關方了解法院對於每個請求項的審查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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