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1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依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 2.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1條的規定可以分析如下: 1. 本條例的制定依據是專利法第36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專利審查官的資格和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可以由法規進行具體規定。 2. 如果本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這表示有關專利審查官的任用程序、資格要求、職權範圍等方面的內容,可以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解釋和應用。 參考資料: - 專利法(最新版本) -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本條例依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制定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例如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之規定,以期周全。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89011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制定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例如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之規定,以期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