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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2.02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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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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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利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2. 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於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時,得權理專利審查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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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年資未滿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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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2.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2.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