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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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4條的規定,專利審查官需具備以下資格: 1.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者。 2. 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3. 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此外,依據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在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時,得權理專利審查官職務。 例如,一位申請成為專利審查官的候選人,須符合公務人任用法、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的相應規定,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的任用資格。另外,該候選人必須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大學研究所相關系所的碩士以上學位,並在專利助理審查官職位上服務三年以上(對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必須服務五年以上),且成績優良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候選人還必須通過專利審查官的專業培訓課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前已在專利審查機關任職五年以上且表現優秀的人員,當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時,可自動晉升為專利審查官職位。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專利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於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時,得權理專利審查官職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專利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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