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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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