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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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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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3條,專利審查官要具備以下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專利審查官應具有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這意味著專利審查官的職級應在薦任第九職等範圍內。 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這條規定要求專利審查官具備以下資歷: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官至少三年,或在《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施行之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至少三年,並且具有優秀的表現,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此條規定要求專利審查官通過專利高級審查官的專業培訓並獲得合格證明。 總結以上,根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3條的規定,專利審查官應該符合相關法規的任用資格,並具有特定的工作經驗和成績優良,還要通過專業培訓並獲得合格證明。這些標準確保了專利審查官的專業能力和素質,以確保專利審查工作的品質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擔任專利審查官三年以上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三、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立法理由一、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之資格。 二、組織條例已將專利之審查官納入編制,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專利之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惟為避免滋生歧義,造成排除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誤解,故將該二條例併列,俾臻明確。 三、專利高級審查官負責專利有關制度之研擬,審定書之審核及爭議案件之審查等,若非從事專利審查工作多年,對專利有深入之研究者,實難以勝任。為避免具高職等任用資格者,缺乏上述專業能力,而逕任專利高級審查官,爰明定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擔任專利審查官之資歷,以確保專利高級審查官之素質。又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考績連續二年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因此專利審查官自薦任第八職等晉升至專利高級審查官之薦任第九職等,需時二至三年。為充實審查經驗,確保專利高級審查官之素質,爰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利高級審查官必須具備之資歷。 四、專利審查官升任專利高級審查官,除需有相當之工作資歷以累積實務經驗外,尚須經過較高等之專業訓練以加強其專業能力,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專利高級審查官必須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之資格條件。
- 專利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一、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之資格。 二、組織條例已將專利之審查官納入編制,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專利之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惟為避免滋生歧義,造成排除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誤解,故將該二條例併列,俾臻明確。 三、專利高級審查官負責專利有關制度之研擬,審定書之審核及爭議案件之審查等,若非從事專利審查工作多年,對專利有深入之研究者,實難以勝任。為避免具高職等任用資格者,缺乏上述專業能力,而逕任專利高級審查官,爰明定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擔任專利審查官之資歷,以確保專利高級審查官之素質。又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考績連續二年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因此專利審查官自薦任第八職等晉升至專利高級審查官之薦任第九職等,需時二至三年。為充實審查經驗,確保專利高級審查官之素質,爰於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利高級審查官必須具備之資歷。 四、專利審查官升任專利高級審查官,除需有相當之工作資歷以累積實務經驗外,尚須經過較高等之專業訓練以加強其專業能力,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專利高級審查官必須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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