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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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之審查官分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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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的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2條,專利審查官的資格分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和專利助理審查官。這意味著只有符合資格要求並經過相應考試及格的人可以成為專利審查官。該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格要求,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多細節。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章或行政法規來了解專利審查官資格的具體要求。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專利之審查官分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立法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利國家作法,對於專利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專利之審查官之職稱定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抗告審判官、審判官、審查官。 三、加拿大分為主任審查官、審查官、副審查官、助理審查官。 四、美國分為審查長、主任審查官、專門審查官、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準審查官、助理審查官。 五、大陸地區分為專利審查研究員、專利審查副研究員、專利審查助理研究員、專利審查研究實習員。
- 專利名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係參酌下利國家作法,對於專利審查人員實施分級制度,將專利之審查官之職稱定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爰配合明定: 一、日本分為審判長、審判官、審查長、審查官、審查官補。 二、韓國分為抗告審判官、審判官、審查官。 三、加拿大分為主任審查官、審查官、副審查官、助理審查官。 四、美國分為審查長、主任審查官、專門審查官、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準審查官、助理審查官。 五、大陸地區分為專利審查研究員、專利審查副研究員、專利審查助理研究員、專利審查研究實習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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