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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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