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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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5條,專利助理審查官需要符合以下法條的規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需要通過考試或銓敘合格,才能取得薦任第三職等一級的委任職位。這意味著專利助理審查官需要通過相應的考試或銓敘程序,取得相當於薦任第六職等的等級。 2.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 根據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可以根據相應的規定,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等任用資格而被任用。這也意味著專利助理審查官需要具備符合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等的任用資格。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的規定,特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可以根據相應的規定,轉任為公務人員。專利助理審查官如果符合該法條的要求,也可以通過轉任程序來擔任相應的職位。 這些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利助理審查官具備相應的資格和品質,以確保專利申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專利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專利助理審查官應具之資格。
- 專利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0890114 制定)
專利助理審查官應具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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