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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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年資未滿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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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第6條,具有前述資格的專利審查官,可以對其在施行本條例前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的年資進行採計。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採計的方式根據不同學歷的研究所畢業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的年資情況進行劃分。 以第一項為例,對於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並具有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的申請人,其年資未滿三年的部分可以被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的年資,年資超過三年的部分可以被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的年資。 參考資料: 1.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9 範例: 一位申請成為專利審查官的申請人在施行本條例前已經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了五年。他畢業於國內一所經教育部承認的大學的研究所,取得相關系所的碩士學位。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的年資超過三年的部分可以被採計為專利審查官的年資,這意味著他在申請專利審查官資格時可以被視為具有五年的專利審查官工作經驗。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4 制定)
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下列規定採計之: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年資未滿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三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者,年資未滿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之年資。
立法理由為顧及審查官晉升之公平性,明定審查官在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之年資。例如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依第五條規定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者,若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之年資經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則當其四年後晉升至薦任第八職等時,便相當於已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七年之久,依第四條規定僅須再經專業合格,即可逕任專利審查官。
- 第四條條文
- 專利名詞
為顧及審查官晉升之公平性,明定審查官在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之年資。例如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依第五條規定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者,若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三年之年資經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年資,則當其四年後晉升至薦任第八職等時,便相當於已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七年之久,依第四條規定僅須再經專業合格,即可逕任專利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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